行政管辖主要包括行政复议管辖和行政诉讼管辖。
一、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权限划分。简单来说,就是确定哪个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有处理权。行政复议管辖主要依据行政争议的性质、内容和发生地点等因素来确定。行政复议机关既有可能是原行政机关,也有可能是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指定的行政机关。这种管辖制度的设定,确保了行政争议的公正、高效处理。
二、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对于行政诉讼来说,当事人通常可以选择向基层法院、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当事人所在地等因素。一般来说,大多数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对于涉及重大行政决策或涉及多个地区的案件,可能会由中级或高级法院管辖。行政诉讼管辖的设置,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复议管辖和行政诉讼管辖共同构成了行政管辖的完整体系,二者相互衔接,确保行政争议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通过明确的管辖规定,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行政机关的权威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