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归谁所有

在某农村因建厂占地发生纠纷,某人在当地有住房,也有农村土地使用权证,但在签发(94年签发)了30年的土地使用证后的第5年,户口迁出至城镇,则将土地交由队里其他人耕种,当然提留款也由种地者支付。请问,现在土地的使用权归谁所有?
【这么问吧:承包方全家搬迁至某县级市(现在已经升为区),且户口也已由农村户口转为非农户口,此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原承包方还是自动收归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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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如果当初双方没有表达什么意愿,也没有办理回收土地使用权的手续的话,能否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在承包人手里?另外这个“迁入小城镇落户”,是不是指光是搬迁住地,而仍然保留着农村户口?如果户口已经转为城镇户口了,是不是就不适用这一款了?

【本法所称的“小城镇”,包括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
当初户口迁至的是某县级市,但现在已经升成区了,那么是否还适用此条第一款的规定?而那个“设区的市”,是指该市(一般是地级市吧)的政府驻地所在区,还是只要迁入了该地级市下属的任何一个区县就算迁入该市呢?谢谢!

第1个回答  2009-10-25
应当收归集体所有!但是要弄清楚他是迁移的户口,还是找关系另外办的户口,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户口的人多了去了.
第2个回答  2009-10-25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3个回答  2009-10-25
“如果当初双方没有表达什么意愿,也没有办理回收土地使用权的手续的话,”应当推定承包方保留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迁入小城镇落户”既然有“落户”当然是户口已转移了
我国经济法原理中是说,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我认为应当理解为只有转入政府所在地的区,否则无论转到哪都是该市啊。
第4个回答  2009-10-25
你好朋友,如果你的户口迁移到城镇后,你的耕地就要收归集体所有了。
第5个回答  2019-12-07
部分无效,具体遗产处理可补充协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