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从事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应遵守《城市绿化条例》和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特区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特区城市绿化工作。
  市城建部门是特区城市绿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区的城建部门(以下简称区绿化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特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 各级规划、建委、国土房产、公安、交通、环保、环卫、工商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绿化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的详细规划,由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等依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抽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第七条 特区城市新区的绿地面积(含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应不低于总面积35%;改造旧城区的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25%。第八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划要求安排配套绿化用地,其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小区(含商住综合小区)不低于30%;改造旧居住小区(含商住综合小区)不低于25%。
  (二)公共建筑设施,在新建区不低于35%;在改造旧区不低于25%。
  (三)医院、休(疗)养院(所)等医疗卫生单位,在新建区不低于40%;在改造旧区不低于35%。
  (四)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在新建区不低于35%;在改造旧区不低于30%。
  (五)经环境保护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六)城市干道绿化带不低于25%。
  (七)工业小区、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及其仓库设施不低于25%。
  (八)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
  (九)其他建设项目,在新建区不低于35%;在改造旧区不低于25%。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含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同级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宕石风景名胜区的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报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特区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报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绿地率要求安排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占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的比例为1%至5%。
  各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具体投资标准由市绿化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从批准施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的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投资比例,到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办理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的专户存储,并凭此单据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存储的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及利息在配套绿化工程验收合格签证后,方可提取。验收不合格的,由绿化主管部门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建设,所需费用从存储的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及利息中支付。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确因客观情况,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本办法第八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必须承担补偿责任,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按照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的建设资金数额,向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建设资金后,市规划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旧城区改造建设项目,绿地面积确需放宽第八条规定标准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