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9-04-25
这家公司比较讨厌,首先是介于合法和不合法之间,请假是可以延长的,但是公司要有规定,国定假和双休是不能延长的,否则就变成了一个月试用期是要出勤满30天的要求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如果企业想在劳动者试用期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应充分合理。所以,企业应该在事前有明确的录用或转正条件,并且劳动者也要认可企业提出的审核标准,双方达成一致。
因此,企业可以在录用或转正条件中规定:试用期员工在岗时间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否则应视为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者试用期内因病导致工作较长时间无法正常开展的,视为员工身体条件不能达到岗位要求,不能胜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