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4月1号入职的,然后跟我签了一个月试用期合同

我是今年4月1号去这个公司上班的然后签了试用期合同,上面写着试用期一个月,清明节我们放假3天就是周五周六周日,我们双休,然后因为吃坏了东西在周二的时候请了一天假,今天问了下人事。人事说我试用期需要延长,延长的天数是请假的天数和法定节假日的天数,这合理么

第1个回答  2019-04-25
这家公司比较讨厌,首先是介于合法和不合法之间,请假是可以延长的,但是公司要有规定,国定假和双休是不能延长的,否则就变成了一个月试用期是要出勤满30天的要求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如果企业想在劳动者试用期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应充分合理。所以,企业应该在事前有明确的录用或转正条件,并且劳动者也要认可企业提出的审核标准,双方达成一致。
因此,企业可以在录用或转正条件中规定:试用期员工在岗时间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否则应视为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者试用期内因病导致工作较长时间无法正常开展的,视为员工身体条件不能达到岗位要求,不能胜任工作。
第2个回答  2019-04-25
不合理。去吐诉他
第3个回答  2019-04-25
截图截图就发信息发发发检查结果加工厂鬼才信锦绣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