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2019修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林业资源,充分发挥森林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宽甸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县辖区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经营管理、采伐利用和林地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第四条 自治县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分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于商品林,农民可以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对于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旅游业。

  自治县的造林规划应贯彻合理调整林种树种结构的原则。发展用材林由以落叶松为主向针阔混交林转变;实行疏林地和板栗园林冠下补植、串带等多种形式的生态修复;大力营造果材兼用林、水土保持林、河道护岸林。第五条 自治县内国有、集体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权属,确需改变的,应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第六条 自治县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森林资源采取承包、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在流转合同签订后,应当依法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更换不动产权证。第七条 自治县加强林权登记管理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属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所发放的林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

  (一)伪造发证依据或者一方当事人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发证的;

  (三)有足够证据证明该证属错误发放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自治县保护承包造林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鼓励个人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本着自愿的原则,依法组建多种形式的森林经营合作组织和专业协会。第九条 自治县内的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由林业主管部门实行重点保护管理。第十条 在自治县内进行工程建设、开采矿藏等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征、占用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征、占用林地单位,应当向被征、占用林地单位支付补偿费,向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第十一条 自治县加强生态公益林的重点保护,明确保护区域,设立保护标志,落实保护责任,强化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林权权利人造成森林生态效益功能下降的,核减或取消森林生态效益到户补偿资金。

  自治县人民检察机关应对全县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依法开展监督检察,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自治县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打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运输木材等涉林违法犯罪行为。第十二条 自治县加强林业用地管理。禁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从事采矿、采石、采沙、取土、修建工程设施、种植人参等非林业生产、建设行为。第十三条 自治县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禁止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林木类产品进入自治县境内。

  禁止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植物检疫证书》的苗木用于工程(项目)造林绿化。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乡(镇)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及其他常驻林区单位,要按规定建立森林消防队伍,设置防火设施。

  森林防火期:春季为3月1日至5月31日,秋季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防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第十五条 每年4月为自治县植树造林活动月。

  义务植树林木的权属归林地权属单位所有,有合同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自治县对人工幼林地、天然幼林地,地处36度坡以上、岩石裸露、沙化严重的山地及绿色通道两侧可视面山的蚕场等进行封山育林。

  封山育林区禁止砍柴,林区内禁止砍羊柴。

  禁止在封山育林区、公益林区放牧、放蚕。

  自治县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5月15日为禁牧期,禁牧期禁止在林区内放牧。

  禁止毁林采种(果)、掘树根、剥树皮。

  未经批准,禁止火烧板栗园、采伐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