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悖于的意思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9-30
问题一:有悖的意思 指某些所作所为或现贰和人们认识到的常理相冲突、不一致。
悖:相冲突、违背。如:~论。并行不~。

问题二:请问人文关怀有悖于新闻专业主义是什么意思啊 专业主义遭到冲击。自媒体的崛起让一群非专业的传播者占据一席之地。 新闻真实性遭到挑战。开源的环境让各种信息自由进入,难免鱼目混珠。 传统新闻理念遭到挑战。比如仅仅靠媒体来传播已不合时宜,社交化的分享式传播已成大势所趋。

问题三:他的行为有悖于公众利益的翻译是:什么意思 他的行为有悖于公众利益的翻译
His behavior was contrary to the public interest.

问题四:问,这首歌曲表达了什么含义 这首歌说的是nelly喜欢上了已婚的
kelly 而且 kelly还有一个儿子 但是 他还是很喜欢她
她也很喜欢他 他们相爱 但是 这有悖于伦理道德啊
这首歌的题目 dilemma 两难 我个人认为就是这个意思
要知道 相恋的两人不能在一起 很痛苦的

问题五:悖于是什么意思? 悖是违反、相反的意思,悖于就是与…恰恰相反

问题六:什么意思 1. 通敞。
三国 魏 刘桢 《公宴诗》:“华馆寄流波,豁达来风凉。” 唐 刘禹锡 《游桃源一百韵》:“依微闻鸡犬,豁达值阡陌。” 明・袁可立《甲子仲夏登署中楼观海市》: “云霭洚无际,豁达来长风。”清 刘大 《浮山记》:“有洞穹然跨峰之脊,左右豁达。”
2. 通达晓畅。
元 戴表元 《洪潜甫诗序》:“始时 汴梁 诸公言诗,绝无 唐 风,其博赡者谓之 义山 ,豁达者谓之 乐天 而已矣。”
3. 规模宏大。
唐 高适 《自淇涉黄河途中作》诗之十:“ 禹 功本豁达, 汉 迹方因循。”
4. 胸襟开阔;豪爽大方。
唐 高适 《崔司录宅燕大理李卿》诗:“豁达常推海内贤,殷勤但酌樽中酒。” 宋 司马光 《涑水记闻》卷一:“ 太祖 聪明豁达,知人善任。”《红楼梦》第五回:“那 宝钗 却又行为豁达,随分从时。” 鲁迅 《坟・摩罗诗力说》:“正如 中国 所谓叛道,人t共弃,艰于置身,非强怒善战豁达能思之士,不任受也。”
5. 通脱。
唐 李颀 《赠珐旭》诗:“ 张公 性嗜酒,豁达无所营。”

问题七:Dilemma这首歌想表达什么含义? 这首歌说的是nelly喜欢上了已婚的
kelly 而且 kelly还有一个儿子 但是 他还是很喜欢她
她也很喜欢他 他们相爱 但是 这有悖于伦理道德啊
这首歌的题目 dilemma 两难 我个人认为就是这个意思
要知道 相恋的两人不能在一起 很痛苦的

问题八:怎么解释 现代人消费,都得讲究规矩,买卖双方的交易,除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还有许多相互制约的附加条款,以保证生意行为的公平有序。这么一来,权利加义务,小葱拌豆腐,双方的消费约定也就一清二白了。
只是买家有买家的权益,商家有商家的对策,两者时常演绎道法与魔法的较量剧场。在目前的情况下,几乎所有的协议条款,都由商家统包统揽,一手拟定,基于利益驱动的因素,其胳膊不可能向着消费者弯,买家通常只有默认的份儿。而店家花费几个月时间精心摆布的文字游戏,却要顾客在几分钟内作出判断,这本身就无法做到公平。
更有意思的是,任有前面的条款ABCD说得滴水不漏,最后一句“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无疑让人英雄气短。如今的生意人看来是学乖了,你消费者不是嚷嚷着要“ *** ”吗?那好,这个权那个权统统给你,但“最终解释权”却老鬼不脱手,至于,一张嘴巴两层皮,那就由不得你了。嘿嘿,给你点“阳光”,也未必真的能“灿烂”!
俗话说:“只有错买的,没有错卖的”。类似这样的事儿,相信大家都碰到过一两桩。想买件商品,正巧遇上商场在搞酬宾促销活动,买100送50,思忖着同样购物,还有意外得利,不拿白不拿,蛮好蛮好。银货两讫之后,掌柜的忙说恭喜恭喜,奉上现金抵扣券若干张,欢迎再惠顾。可当顾客准备再接再厉享受优惠时,却遭遇了一连串的障碍:要么持券选购的商品不在圈定的范围之内,要么规定每买一件商品只能使用一张抵扣券,反正你想白捡一只皮夹子,没那么容易。假如你意气用事,认为商家说话不算话,打算与之争个长短,可人家抵扣券上面早就言之凿凿:“最终解释权归商场所有”,你还有什么好“解释”的吗?
照理说,任何与消费有关联的活动,顾客本该享有知情权,诸如促销酬宾之类的条款约定,具体内容应写得明白无误,尽量别让顾客产生歧义。倘若出于某种考虑,不得不“解释”一番,充其量也只能是商家保留的一种“解释机会”,而不是一厢情愿的最终裁定。问题是一些商家“用心良苦”,非但绞尽脑汁在文字条款上设置陷阱,故意欺骗和误导人们的消费行为,还借助“最终解释权”这块挡箭牌来推卸责任,甚或为可能发生的纠纷寻找退路,这都有悖于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商家拥有随心所欲的“最终解释权”,就好比操纵着窗帘的机关,尽管窗外阳光普照,但只要将窗帘一拉上,消费者瞬时眼前一抹黑,哪里还有什么知情权。等到商家想让你“知情”了,恐怕已被狠狠地宰了一回。
很显然,笼而统之的“最终解释权”,实质上是经营者或格式合同提供者为自己独设的特权,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市场原则。在这个玄妙莫测的自由空间里,协议成了橡皮泥,条约成了魔术棒,变来变去,奥妙无穷,让消费者吃够了哑巴亏。因此,面对“最终解释权”,还得先发制人,让商家“解释解释”清楚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