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比较典型,需要解释一下。一般情况下,捡到东西不属于他人交你保管的物品(法律称保管物)或他人遗忘在某某地方的物品(法律称遗忘物),不违法《治安处罚法》或《刑法》,只有当他人交你保管的物品、或将他人在商场、饭店、计程车等上的遗忘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才构成犯罪(侵占罪)。但是,不构成犯罪或违法,不代表不违反民法的规定,该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可以要求返还。法律依据:《民法通则》、《刑法
1、我国民法通则第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2、拾得人有归还遗失物的义务。但是也有费用请求权,即请求失主偿还支出的费用;还有意定的报酬请求权。如果失主不偿还费用的,那拾得人是可以留置遗失物的。
3、当然,如果拾得人拒不归还遗失物,那首先就是违反了民法通则、物权法,失主可以要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如果遗失物,价值巨大的,拾得人可能还涉嫌侵占罪。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物权法》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个人对该条的理解:“住户砸掉室内所有的横梁”确实属于该房主的物权,但住宅楼结构的横梁有承重作用,如果人为的改造会改变整栋楼的受力,危害到整栋楼的安全。也就是条文中规定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另外就司法解释中叶规定了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详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7号,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违反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3.越权无效原则.
4.信赖保护原则.
采取钓鱼的方式进行执法,显然违反了以上原则。行政机关利用职务便利违法行政,违反了以上基本原则,同时也触犯了刑法涉嫌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许可权和程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滥用职权罪侵犯的物件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1、违反我国的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乱砍滥伐情节严重的违反《刑法》。《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款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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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了我国的《刑法》和《税收征管法》
二、偷税罪的概念及处罚:偷税漏税罪这是一个俗称的罪名,应该讲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此罪名。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偷税罪,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了逃避追缴欠税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对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处理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关于漏税:
漏税是指纳税单位和个人无意识发生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如由于不了解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错用税率、漏报应税专案,少计应税数量、销售金额和利润等。
漏税的特点
1、漏税是无意识的;
2、漏税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较轻;
3、税务机关也负有一定责任,税务机关由于纳税宣传不力,或工作疏漏,税法太繁杂等原因,使得纳税人在纳税时出现许多问题,这些问题是由税务机关造成的,不应把责任完全推卸在纳税人身上。因此,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没有单列漏税条款的法律责任,不过,应要求纳税人限期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