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拆迁有哪些政策

泰州拆迁有哪些政策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07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泰州市稻河街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MA001-C0900-2009-004 文件编号 泰政办发〔2009〕38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关键词 城市建设 稻河街区△ 拆迁 意见 通知
  生成日期 2009-03-13 发布日期 2009-03-30
  内容概述 泰州市稻河街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稻河街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泰州市稻河街区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为传承泰州历史文化,提升城市品位,争创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挖掘旅游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市委三届六次全会精神,2009年将全面启动稻河街区(五巷-涵西街历史文化街区,以下简称街区)改造复兴。为顺利推进街区工程建设,现就街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包含搬迁)补偿安置等事项明确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偿安置政策依据

  街区范围内所有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补偿安置方式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下列情形除外:

  1.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

  2.对达不成解除租赁关系的租赁房屋不作货币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3.对达不成产权分割协议的共有房屋,不作货币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参照经营性用房评估的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时,只能选择住宅房进行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新旧程度等因素,通过市场评估法确定价格,评估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二)安置房源及结算办法

  拆迁人购买市区普通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作为安置房源,地点以街区为中心按“近”、“中”、“远”及“泰和园”四个区域进行安置,近、中、远安置房源地点以拆迁现场公布的为准,被拆迁人按签协议并腾空交房的顺序选房。

  1.选择“近”距离区域安置的,安置房屋中与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面积部分按照安置区域房屋综合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超出10㎡(不是必达数)以内部分由被拆迁人按房产部门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价的90%购买,超出10㎡以外部分按房产部门备案的销售价格购买,房屋层次差价按规定结算,车库自行购买。安置区域房屋综合评估价采用与被拆迁房屋同一评估时点、方法、标准计算的市场评估价。

  2.选择“中”距离区域安置的,安置房屋中与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5倍部分按照安置区域房屋综合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超出上述结算面积10㎡(不是必达数)以内部分按房产部门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价的90%购买,超出10㎡以外部分按房产部门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价格购买,房屋层次差价按规定结算,车库自行购买。

  3.选择“远”距离区域安置的,安置房屋中与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3倍部分按照安置区域房屋综合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综合评估价高出房产部门备案价格的,按房产部门备案价格的90%结算,超出部分按房产部门备案的价格结算,房屋层次差价按规定结算,车库自行购买。

  4.被拆迁人选择“泰和园”安置的,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结算,户型自由选择(限购一套),房屋层次差价按规定结算,车库自行购买。

  (三)街区内3处文保和46处重要历史建筑物,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将建筑物内的所有构件拆除、损坏或变动,违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保存完好的,私有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补贴,公有房屋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承租人每平方米100元的补贴。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处理

  (一)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确认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对于未领取产权证或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以1995年航测图或市国土局 2002年地籍图为依据,图中反映有该建筑的,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可以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安置。

  (二)共有产权的处理

  共有权人下落不明,或共有人在外地(境外)且不主张权利的,拆迁人应当在新闻媒体刊登《公告》,告知共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前来主张权利。公告期满无异议后,由实际居住的共有权人出具书面承诺,拆迁人可以直接与实际居住的共有权人及其他共有权人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中载明相关责任条款,同时对房屋进行证据保全。

  房屋实际居住的共有权人和其他共有权人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由实际居住的共有权人书面承诺,由其代签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安置房屋的产权性质仍为共有,同时对房屋进行证据保全。

  (三)房屋分户析产的处理

  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私有房屋,被拆迁人要求分户安置的,需提供相关依据,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

  共有权人协商一致要求现场分家析产,符合条件经批准的,不在被拆迁房屋实际居住的其他共有权人析产后不得享受奖金、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最低补偿标准。

  (四)公用部位建筑面积的分摊

  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中的公用部分(公用门堂、公用厨房、公用走道、公用楼梯、走廊等)按下列原则分摊:

  1.平房:按实际居住使用户平均分摊;

  2.非成套楼房:按各户合法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五)有关落房问题的处理

  按落实私房改造政策已发还的房屋,所有人为被拆迁人。对确因居住困难在拆迁期间仍与房屋所有人保持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参照公有住房承租人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但承租人是发还业主的配偶、子女的,不得享受双重补偿。

  (六)公有住房院落的处理

  公有住房区位价补偿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不得享有院落区位价补偿。

  四、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问题的处理办法

  为保障街区内所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有所居,结合市区住房保障政策,安置“泰和园”经济适用房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凡街区内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拆迁户,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安置“泰和园”65平方米户型一套;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5平方米以上35平方米以下的,安置 “泰和园”75平方米户型一套。房屋层次差价按规定结算,车库自行购买。

  不实际居住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待遇。

  五、奖励、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发放标准

  (一)奖励

  凡在规定期限内按期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以下标准对每户进行奖励:

  1.住宅(含“住改非”):在第一奖金期签订拆迁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2.5万元/户给予奖励;在第二奖金期签订拆迁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1.5万元/户给予奖励;在第三奖金期签订拆迁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1万元/户给予奖励。

  2.非住宅:在第一奖金期签订拆迁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3.5万元/户给予奖励;在第二奖金期签订拆迁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2.5万元/户给予奖励;第三奖金期签订拆迁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1.5万元/户给予奖励。

  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得享受任何奖励及货币补贴等优惠。奖金期的时段由拆迁人在现场公示。

  (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关于调整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发放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09〕34号文)执行。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齐心合力、尽职尽责,共同做好街区拆迁工作。泰州市稻河古街区建设有限公司为街区保护工程的项目法人和拆迁人,实行公司化封闭运作。海陵区政府、市建设、规划、国土、城管、工商、地税、公安、民政、文化、信访、监察、房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全力保障街区拆迁工作顺利推进。

  对于被拆迁人是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思想动员,确保其做好表率,带头搬迁。

  (二)坚持阳光拆迁,严格执行拆迁“六项”工作制度。在拆迁工作中全面推行拆迁公示制度、信访接待制度、目标责任承诺制度、拆迁举报制度、拆迁过程监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现场设立公示栏,将项目批文、拆迁许可(期限)、拆迁工作流程、政策依据和补偿标准、安置房源、奖励措施、实施评估单位、上岗人员、估价结果及政策补助等情况现场公示。拆迁过程中做到四个“统一”:统一管理,统一政策口径,统一安置方案审核,统一补偿标准,确保整个拆迁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4-15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稻河街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泰州市稻河街区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为传承泰州历史文化,提升城市品位,争创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挖掘旅游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市委三届六次全会精神,2009年将全面启动稻河街区(五巷-涵西街历史文化街区,以下简称街区)改造复兴。为顺利推进街区工程建设,现就街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包含搬迁)补偿安置等事项明确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偿安置政策依据

街区范围内所有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补偿安置方式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下列情形除外:

1.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

2.对达不成解除租赁关系的租赁房屋不作货币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3.对达不成产权分割协议的共有房屋,不作货币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参照经营性用房评估的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时,只能选择住宅房进行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新旧程度等因素,通过市场评估法确定价格,评估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二)安置房源及结算办法

拆迁人购买市区普通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作为安置房源,地点以街区为中心按“近”、“中”、“远”及“泰和园”四个区域进行安置,近、中、远安置房源地点以拆迁现场公布的为准,被拆迁人按签协议并腾空交房的顺序选房。

1.选择“近”距离区域安置的,安置房屋中与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面积部分按照安置区域房屋综合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超出10㎡(不是必达数)以内部分由被拆迁人按房产部门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价的90%购买,超出10㎡以外部分按房产部门备案的销售价格购买,房屋层次差价按规定结算,车库自行购买。安置区域房屋综合评估价采用与被拆迁房屋同一评估时点、方法、标准计算的市场评估价。

2.选择“中”距离区域安置的,安置房屋中与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5倍部分按照安置区域房屋综合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超出上述结算面积10㎡(不是必达数)以内部分按房产部门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价的90%购买,超出10㎡以外部分按房产部门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价格购买,房屋层次差价按规定结算,车库自行购买。

3.选择“远”距离区域安置的,安置房屋中与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3倍部分按照安置区域房屋综合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综合评估价高出房产部门备案价格的,按房产部门备案价格的90%结算,超出部分按房产部门备案的价格结算,房屋层次差价按规定结算,车库自行购买。

4.被拆迁人选择“泰和园”安置的,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结算,户型自由选择(限购一套),房屋层次差价按规定结算,车库自行购买。

(三)街区内3处文保和46处重要历史建筑物,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将建筑物内的所有构件拆除、损坏或变动,违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保存完好的,私有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补贴,公有房屋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承租人每平方米100元的补贴。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处理

(一)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确认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对于未领取产权证或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以1995年航测图或市国土局 2002年地籍图为依据,图中反映有该建筑的,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可以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安置。

(二)共有产权的处理

共有权人下落不明,或共有人在外地(境外)且不主张权利的,拆迁人应当在新闻媒体刊登《公告》,告知共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前来主张权利。公告期满无异议后,由实际居住的共有权人出具书面承诺,拆迁人可以直接与实际居住的共有权人及其他共有权人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中载明相关责任条款,同时对房屋进行证据保全。

房屋实际居住的共有权人和其他共有权人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由实际居住的共有权人书面承诺,由其代签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安置房屋的产权性质仍为共有,同时对房屋进行证据保全。

(三)房屋分户析产的处理

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私有房屋,被拆迁人要求分户安置的,需提供相关依据,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

共有权人协商一致要求现场分家析产,符合条件经批准的,不在被拆迁房屋实际居住的其他共有权人析产后不得享受奖金、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最低补偿标准。

(四)公用部位建筑面积的分摊

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中的公用部分(公用门堂、公用厨房、公用走道、公用楼梯、走廊等)按下列原则分摊:

1.平房:按实际居住使用户平均分摊;

2.非成套楼房:按各户合法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五)有关落房问题的处理

按落实私房改造政策已发还的房屋,所有人为被拆迁人。对确因居住困难在拆迁期间仍与房屋所有人保持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参照公有住房承租人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但承租人是发还业主的配偶、子女的,不得享受双重补偿。

(六)公有住房院落的处理

公有住房区位价补偿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不得享有院落区位价补偿。

四、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问题的处理办法

为保障街区内所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有所居,结合市区住房保障政策,安置“泰和园”经济适用房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凡街区内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拆迁户,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安置“泰和园”65平方米户型一套;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5平方米以上35平方米以下的,安置 “泰和园”75平方米户型一套。房屋层次差价按规定结算,车库自行购买。

不实际居住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待遇。

五、奖励、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发放标准

(一)奖励

凡在规定期限内按期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以下标准对每户进行奖励:

1.住宅(含“住改非”):在第一奖金期签订拆迁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2.5万元/户给予奖励;在第二奖金期签订拆迁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1.5万元/户给予奖励;在第三奖金期签订拆迁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1万元/户给予奖励。

2.非住宅:在第一奖金期签订拆迁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3.5万元/户给予奖励;在第二奖金期签订拆迁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2.5万元/户给予奖励;第三奖金期签订拆迁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1.5万元/户给予奖励。

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得享受任何奖励及货币补贴等优惠。奖金期的时段由拆迁人在现场公示。

(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关于调整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发放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09〕34号文)执行。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齐心合力、尽职尽责,共同做好街区拆迁工作。泰州市稻河古街区建设有限公司为街区保护工程的项目法人和拆迁人,实行公司化封闭运作。海陵区政府、市建设、规划、国土、城管、工商、地税、公安、民政、文化、信访、监察、房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全力保障街区拆迁工作顺利推进。

对于被拆迁人是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思想动员,确保其做好表率,带头搬迁。

(二)坚持阳光拆迁,严格执行拆迁“六项”工作制度。在拆迁工作中全面推行拆迁公示制度、信访接待制度、目标责任承诺制度、拆迁举报制度、拆迁过程监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现场设立公示栏,将项目批文、拆迁许可(期限)、拆迁工作流程、政策依据和补偿标准、安置房源、奖励措施、实施评估单位、上岗人员、估价结果及政策补助等情况现场公示。拆迁过程中做到四个“统一”:统一管理,统一政策口径,统一安置方案审核,统一补偿标准,确保整个拆迁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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