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被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克扣工资违反那些法律条例

我是一名学生,在以餐饮公司做服务员,是钟点工,当时和店长说好的一小时4元钱,但发工资时发现工资少发了,向有关领导反映,领导说每次上班要扣半小时的吃饭时间,但我们钟点工吃饭都是下班吃饭没有在上班时间吃饭,应聘时也没和我们说,公司违反了那些法律条例,我们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高人指点,谢谢!!!

第1个回答  2010-04-21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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