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入园制度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7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商品化、国际化,扶持科技型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培育和造就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懂经营、善管理的企业家,特别是为哈尔滨工程大学师生创业提供优良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国家大学科技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入驻科技企业的孵化、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已在哈尔滨市哈东高新技术园区工商分局注册登记或新组建准备进区的科技型企业均可申请入驻科技园进行孵化。
孵化企业进驻条件
第四条 企业的产品或技术应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成果(包括转让接受的科技成果),技术水平高,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第五条 开发研究的项目要求工艺先进,无环境污染或经处理后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六条 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创办人是熟悉业务、精通管理的专职人员。
第八条 企业拥有与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研究、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科技人员,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
第九条 有符合规定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下列技术领域的企业,可优先进驻科技园:
(一)电子与信息通讯技术;(二)生物工程及医药技术;(三)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四)新材料技术;(五)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技术;(六)其它高新技术。
第十一条 申请孵化的科技企业(包括区外科技企业)可以采取只设办事机构的方式接受管理和服务,享受进驻企业的同等优惠政策,但必须是符合本章规定的申请条件,办理相关的手续和交纳一定的管理费(费用收取办法另行规定)。
孵化企业进驻程序
第十二条 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在申请孵化时应向创业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说明孵化目标和要求;
(二)企业章程、技术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项目和产品简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复印件及法人代表简介;
(五)科技人员登记表;
(六)营业执照及代码证书复印件;
(七)经营情况报告;
(八)哈尔滨哈东高新技术园区入园审批文件;
(九)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新组建企业在申请孵化时应向创业中心提交下列资料:(一)书面申请报告,说明孵化目标和要求;
(二)项目简介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创建人简介;
(四)专兼职从业人员概况;
(五)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创业服务中心对企业、项目、人员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估,对经审核符合要求条件的,企业与创业中心签订孵化协议,确定孵化关系。
第十五条 孵化关系确定后,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创业中心是对孵化企业进行业务指导、提供相应服务的机构,不承担与企业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创业中心职责及服务项目
第十七条 创业服务中心是为初创阶段的科技企业提供全面综合服务的服务机构,是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平台的核心。
创业中心的宗旨是:通过提供优质的服务,努力营造适应中小型企业发展的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扶持中小企业成长,培育科技企业家,培育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十八条 创业服务中心的服务项目分为基本服务、培训服务、科研生产服务、政策金融服务、信息市场服务等。
第十九条 基本服务包括:
(一)提供办公、科研、生产、经营、生活等场地及展示、洽谈、会议等公用服务设施;
(二)为新办企业代办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审批代码等方面的咨询及手续办理的一条龙服务;
(三)协助申请安装国内、国际直拨电话等服务;
(四)提供国际国内传真、票务、打字、复印等商务服务;
(五)提供安全保卫、公共卫生、消防等物业服务;第二十条 培训服务包括:
(一)及时传达国家和省、市的政策规定,提供政策指导;
(二)组织工商、税务、法律、金融、市场、管理、公共关系、财务等讲座。
(三)组织企业人员考察、培训、交流;
(四)提供企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技能培训。
第二十一条 政策金融服务
(一)协助企业疏通融资渠道,提供创业基金、担保基金等风险投资的支持,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二)负责指导企业申报各级科技攻关、火炬、星火、新产品开发等计划,争取政府资金支持,享受优惠政策;
(三)协助企业落实可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提供税务、财务咨询代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生产服务包括:
(一)协助组织技术鉴定、产品鉴定、成果登记及报奖等工作;(二)协助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认定高新技术产品;
(三)协助企业产品标准的选择、起草、修改、制定,组织行业标准的评审、审定、代理备案等服务和咨询;
(四)专利申报咨询和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五)组织有关专家协助企业进行项目论证及难题攻关;
(六)协助企业解决科学试验及产品检测条件。
第二十三条 市场信息服务包括:
(一)提供国际、国内最新科技动态、科技信息和国家新出台的相应政策、法规以及合同公证等咨询服务;
(二)组织进区企业参加国内外举办的有关学术交流、技术交流、技工农贸易、招商、产品信息发布等方面的会议和活动,寻找国内外合作伙伴;
(三)通过全国创业服务中心网络系统,为企业发展开拓市场提供服务;
(四)提供Internet接入服务;
(五)组织企业间的联谊活动,交流企业发展经验,开展业务合作。
孵化企业毕业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孵化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从创业中心毕业:
(一)进驻创业中心的企业(包括区外孵化企业),须经过三年左右培育孵化,最短不低于两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二)有两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市场规模和市场占有率,有一定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三)企业的领导核心已基本形成,企业负责人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企业技术力量能保证批量生产所需技术、生产工艺要求,一般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生产、技术、人事、财务、物资、营销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上述毕业条件者,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迁出创业中心,经双方协商,可适当考虑延长毕业时间。
第二十六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毕业的企业,创业服务中心将减少服务力度或直接解除孵化关系。
第二十七条 毕业后的企业(包括区外孵化企业)有限进入哈尔滨工程大学产业园区,或应留在哈尔滨哈东高新技术园区内继续发展,否则应当返回原享受的各项优惠所得。
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对入孵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开发企业给予一定的房租优惠。
第二十九条 入孵企业享受哈尔滨市开发区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进驻企业的义务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政策。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接受相关政府部门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遵守创业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按时交纳租金等各项费用。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哈尔滨市倡导的各项精神文明活动,做精神文明模范企业。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