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规定可单独收费的超过1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部分报销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9-15

关于启用新一次性材料数据库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通知》(鲁劳社[2001]2号)精神,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必须坚持“基本保障,广泛覆盖”的原则,依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部、省属医疗机构价格(临床诊疗)〉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193号)中《山东省部、省级医疗机构可另收费的一次性材料目录》规定的范围,召集省、市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专家对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材料的使用进行论证研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规定
1、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允许单独收费,不得进入一次性材料数据库结算使用;
2、省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可进入一次性材料数据库,结算时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3、省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基本医疗保险允许支付的,超过1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国产的个人自负15%,进口的个人自负40%,100元以下的零自负;进入统筹后按比例负担。
二、管理模式
细化数据库类别结构。由过去笼统、模糊的大类别变为明确具体的材料通用名称,便于定点医疗机构对应上报,便于管理部门审查监督。
三、申报要求
数据库中要求填写的项目,录入的字段必须完整规范。通用名称必须按照规范名称完整表述,规格型号填写准确,不得简写或用字母代替;入库时间按照实际时间录入;生产企业须填写完整,进口国产对应准确;材料类别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对应填报。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市医保办不添加自负比例,将不作为结算依据。
四、新老数据库交替时限
市医保办将在2009年8月30日前建立起新一次性材料数据库,2009年9月1日起各单位开始录入,新旧数据库并行到10月31日,11月1日起旧数据库废止,执行新的数据库。各单位应抓紧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新数据库录入工作,确保参保人正常结算。各定点医疗机构须将一次性材料使用范围、政策规定传达到每个临床科室,让每个定岗医师及时掌握相关政策,确保新一次性材料数据库的正常运行。
附件:
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允许另收费一次性材料范围
一、允许另收费的一次性材料
3、手术治疗
支架、球囊、人工植入体;钛夹、钛钉、钛板;特殊导丝、导管、漂浮导管、取栓导管、吻合器、缝合器、吻(缝)合器钉仓、各种引流管、引流瓶、引流袋、负压吸引装置、脑室分流管、一次性连接管、一次性灌注冲洗管路、留置导管、三通、连接管、气管导管、中心静脉套件、鼻胃肠管、胃管、猪尾管、肛管、特殊感染手术包、导尿管、一次性导尿包、结肠造瘘装置、自体血回输装置、内镜取物袋、取石网篮、一次性线锯、锯片;钛接头、止血夹、定位用结扎夹、动脉夹、银夹、头皮夹等;骨蜡、留置针、特殊穿刺针、特殊缝针(线)、可吸收止血材料(生物蛋白海绵、明胶海绵)、防粘连;石膏绷带、弹力绷带、聚酯纤维绷带、自粘式绷带、高分子绷带、弹力衬、胸带、腹带敷贴、粘贴巾、皮肤保护膜、脑棉片、无菌粘性免缝条带、一次性网状头套、一次性加压垫;硅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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