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中有关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和广播电影电视部(以下简称广电部)、财政部等五部委重新印发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按照县及县以上城市电影院电影票房收入的5%提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国家倡导的重点影片生产、城市电影院的维修改造和对少数民族地区电影企业特殊困难的资助,以及对电影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项目的支持。第三条 专项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管委会)由广电部、财政部组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委会(以下简称省级管委会)由地方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成。各省级管委会人员组成和职责,报国家管委会备案。第五条 收取专项资金,应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专用票据,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范围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逐级上缴、中央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管委会按照各省上缴数额的一定比例(不低于40%)回拨上缴省,由省级管委会安排使用;其余部分,由国家管委会使用安排。第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审定后的收支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各省级管委会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向国家管委会报送下年度专项资金收入计划,国家管委会根据各省收入计划,编制中央集中留用的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经广电部审核,报财政部审批。第八条 专项资金按照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原则安排使用。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由国家管委会安排使用的部分,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对个别摄制成本较高的重大题材故事片、儿童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和美术片的资助;
  2.对获广电部“华表奖”(政府奖)的故事片、儿童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和美术片的奖励;
  3.对筹拍重点故事片临时周转资金的借款;
  4.对征集优秀电影剧本的资助;
  5.对少数民族语电影拷贝译制的资助;
  6.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放映企业、边远贫困地区的放映企业的资助;
  7.对重点制片基地的设备和技术改造(不包括洗印部分)的借款或资助;
  8.经广电部、财政部批准的其它项目的借款或资助。
  重大题材题片是指:反映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等题材的重点故事片;反映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特别是“五·四”运动后,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斗争为题材的重点历史故事片和经国家管委会批准的少量其他方面的重点故事片。
  (二)由省级管委会安排使用的部分,主要用于城市电影维修改造的资助或借款。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的开支:
  1.新建电影院、厂房、摄影棚、办公楼、技术楼、仓库、片库、职工宿舍等基建项目;
  2.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电影制片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的发行放映企业;
  3.弥补电影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的不足;
  4.本办法使用范围以外的其它支出。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缴拨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核拨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中央返还给地方的专项资金,应缴入本地区财政部门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第十二条 中央、地方两级管委会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收入专用过渡帐户”(以下简称“专用过渡帐户”),作为上缴财政专户的过渡帐户。该帐户不得发生支出款项。
  省级管委会必须于每月终了后的10日内将专项资金上缴到国家管委会“专用过渡帐户”;国家管委会于每月25日前将地方上缴的专项资金全额缴入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专项资金的支用(包括回拨款)实行定期拨款。国家管委会根据财政部审批的收支计划,按月度或季度填写《预算外资金(经费)用款申请书》,报财政部审批后,由财政部从中央财政专户中拨付,其中,对回拨款部分,每月按照实际上缴数和规定比例预拨,年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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