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工作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健全企业经营责任制,加强对铁路企业厂长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铁路企业,系指境内外国家铁路运输工业、物资、施工企业,包括国家铁路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公司。
  本规定所称厂长系指本条前款各企业的局长、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厂长等法人代表。
  本规定所称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是指在对厂长任职期间任职单位的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及其经济效益审计的基础上,对任职厂长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作出审计评价,对任职单位提出审计意见书或作出审计决定。第三条 实行铁路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制度,划清厂长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健全企业法人制度,保障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在国家政策、法律的指导下,健康发展。第四条 铁路企业厂长任职期中、任期届满,以及提升、调动、辞职、免职、退(离)休离开工作岗位前均应对其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第五条 铁路审计机构进行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应坚持依法审计、实理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第二章 分级负责第六条 铁路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由干部(人事)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分级负责实施。
  一、铁道部任命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工程、建筑、工业、物资、通号总公司、中土公司、部直属国家铁路独资公司、在京企业、境外企业的厂长,由审计署驻铁道部审计局负责实施审计评议。
  二、铁道部任命的铁路分局(总公司)、工程局、铁路工厂厂长,授权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工程、建筑、工业总公司、中土公司审计机构负责进行审计评议。
  三、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工程、建筑、物资、通号总公司、中土公司任命的所属企业的厂长,根据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范围,逐级负责审计评议。第七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由主管单位领导决定,经干部管理部门委托后进行。
  厂长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应在实施评议前一个月由干部部门向审计部门提出委托。
  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一般应实行先审后离的原则。特殊情况,可根据主管单位领导和干部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审计评议。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评议厂长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时,有权申请要求审计人员回避。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构决定。决定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评议厂长应当服从。第九条 遇有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任务比较集中,审计机构力量不足时,可委托铁路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审计结论和审计评议由委托审计机构作出。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支付。第三章 审计评议内容第十条 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一、运输、工业、基建、大修更新、物资供应等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运输进款、经营收入、产品成本、实现利润、上缴利税等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全员劳动生产率实现情况;第十一条 任期内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情况,包括企业的经营计划(决策)管理、国有资产营运管理、财务管理、劳动工资管理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严格执行,有无因计划不周、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浪费问题。第十二条 任期内企业执行财经纪律情况,包括资产、负债、损益的合规、合法和真实情况,以及各种税费和国有资产收益的上缴情况,有无隐匿、截留、滥支乱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第十三条 厂长任职期间有无利用职权挪用企业资金、侵占企业财产、收受非法所得,或将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企业资产为其他债务人提供担保,或授意、暗示有关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损害投资者和企业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领导或干部管理部门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四章 审计评议程序第十五条 各级审计机构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会同干部管理部门考虑任期中、任期届满或退离休因素,将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对提升、调动、辞职、免职不能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由干部管理部门届时向审计机构办理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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