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GM是航运公司收取运费并承诺将货物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的合同。
国际海事组织(IMO)发布了一份关于执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关于出口集装箱重量核查的要求的信息,其中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除非提单上的托运人向海运承运人和/或码头代表提供集装箱重量。不再允许装载容器。
扩展资料:
VGM数据计算方法
1.1目的
本指南旨在确保《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第6/2条修正案的实施,并为托运人累计计算和核实符合公约修正案要求的货物集装箱。
1.2依据
本指南以《安全公约》第6/2条修正案为基础。
1.3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托运人使用《公约》修正案确定的累计计算方法对集装箱重量的核实。
1.4术语和定义
1.4.1“托运人”是指根据提单或海运单或其他等效多式联运单(例如通过“提单”)指定为托运人的法人或个人,和/或与航运公司或代表航运公司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1.4.2“校对合格的衡器”是指平台秤、汽车衡、起重设备或其他符合中国计量管理有关标准和要求,能够确定集装箱实际毛重的设备,包括包装、货物、货物、包装、包装、包装、包装、包装、包装、包装、包装、包装、包装、包装、包装、包装、包装、包装、包装、包装、包装、包装、包装、包装、包装、包装、包装、包装、包装、包装、包装、包装填充和固定材料的组件、托盘、衬里和其他实际毛重。
1.4.3“船舶”是指适用于《安全公约》第六章规定的船舶。
1.4.4“毛重”是指集装箱的重量以及所有包装、货物部件(包括托盘、垫和其他填充和紧固材料)的总重量。
1.4.5术语“货物组成部分”与1972年《集装箱国际安全公约》(以下简称《集装箱公约》)中的术语“货物”同义。指任何类型的货物、货物和集装箱运输的物品。但是,装载在集装箱中的船舶设备和材料,包括备件和备件,不算作货物。
1.4.6“运输合同”是指航运公司收取运费并承诺将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的合同。
1.4.7《集装箱公约》中“集装箱”和“集装箱”的同义词不包括任何类型的车辆,但包括底盘运输的集装箱。也不包括《海事组织MSC/Circ.860通知》所要求的不适用于集装箱公约的“海上集装箱”。
1.4.8“运输单证”是指托运人用来运输经核实的货柜重量的单证。该文件可能是提交给运输公司的运输指示的一部分,也可能是单独的支持材料,例如包含称重站发布的重量验证的声明。
1.4.9“皮重”是指集装箱的重量,不包括包装和货物部件、底盘、衬里和其他包装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VG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