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什么不同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5-10-05
  集中采购机构,一般称为集采机构。 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一般统称社会代理机构。 相同的地方: 1、从业务上来看,两者都是采购代理机构,都是为采购人服务的机构。执行采购时,都必须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 不同的地方: 一、两都机构属性不同。有政府行为与商业行为的区别。通俗的理解,就是官办和民办的区别。 1)《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而社会中介绝大多数是企业法人。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2)、《政府采购法》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可以说集采机构的业务具有法定性。因此其与采购人之间的委托是一种强制委托,这使集采机构不会为采购人意志所左右。而社会中介与采购人之间的商业委托关系。
第2个回答  2012-12-12
集中采购机构,一般称为集采机构。
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一般统称社会代理机构。

相同的地方:
1、从业务上来看,两者都是采购代理机构,都是为采购人服务的机构。执行采购时,都必须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

不同的地方:
一、两都机构属性不同。有政府行为与商业行为的区别。通俗的理解,就是官办和民办的区别。
1)《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而社会中介绝大多数是企业法人。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2)、《政府采购法》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可以说集采机构的业务具有法定性。因此其与采购人之间的委托是一种强制委托,这使集采机构不会为采购人意志所左右。而社会中介与采购人之间的商业委托关系,由于市场竞争的存在,使获得采购人委托、得到采购人认可成为其生存之本。
3)、集采机构“非营利性”带来的另一直接效益是节约财政性资金。从全国范围看,大部分集采机构不收取中标服务费,目的就是为了全心全意做好服务。而社会中介的收费标准,一般在采购金额的8‰~5‰不等。
二、价值取向不同。有政策调节功能与单一职能的区别。
1)《政府采购法》赋予了政府采购制度“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功能,而采购代理机构是实现这些政策功能的重要推动者。那么,在代理过程中,如果社会中介没有实现政策功能,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会受阻?答案是否定的。由此可以推断,以营利为终极目标的社会中介并不会去承担实现政策功能的重任。有位专家说:“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集采机构具有一定的行政职能,能帮助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而社会中介行使的只是专业化的社会服务。”
2)政府采购“要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功能和市场导向作用,研究制定优先采购环保型产品、国产自主创新产品的政策措施,并在部分行业或产品领域有所实施和突破。”有权威专家坦言:“这些政策功能的实现更需要集采机构的配合。社会中介没有执行政府政策的义务和动机,很难站在国家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为实现国家的利益和政策功能服务。他们更多的是单纯地为采购人‘服务’。”
三、服务有别。政府采购对采购人是全程维护,社会代理仅纯粹是为了完成招标。
  据了解,在各省市进行的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区域联合采购等采购活动中,基本上都委托集采机构操作。
  原因何在?某省会城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分析,由于这些项目涉及面比较宽,工作比较繁琐,需要做很多前期调研,以及后续的监督检查。集采机构会“不计报酬”、认真负责地进行调研,还会做大量的后续工作,完善后续招标。而社会中介就很难做到这一点,作为市场竞争主体,时间的付出必然与企业利润紧密联系。而且,几乎所有的社会中介,其代理活动仅止于“以代理人的身份办理招标业务”,不会涉足更多的后续工作。显然那些“服务性强”、“具有相当规模”的项目不适合社会中介。
集采机构的“更负责任”,还体现在他们不仅组织招投标,还包括前期采购需求计划的汇总整合、采购方案的统一制定以及后期采购合同的督促履行、采购效益的评估分析等一系列环节。
  这些行为说明,对集采机构而言,“代理”并非只是一个简单的短暂动作,也不是一些人所理解的“招标”,他们的工作不是简单的始于发布招标文件或止于公布中标公告。

集采机构和社会中介为什么会混淆:
两者从本质属性到职责功能都有诸多区别,但却常被人混为一谈,原因何在?
“利益”是导致“混谈”的最关键因素。有些采购单位为了“便利”,摆出各种“特殊需求”的理由,努力想把集中采购项目变成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轻描淡写地称“不都是代理吗?谁做都一样”,或者感慨:“社会中介比集采机构服务更好、效率更高”,却从不计较高出几倍的代理费。
 社会中介到底有何魅力,能让某些采购人对其如此“维护”有加?某招标公司相关负责人坦言:“我们的作用就是把采购程序合法化。”这是否意味着社会中介在扮演着“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角色?集采机构敢于对采购人不合理的要求说“不”,采购人想要寻回失落的采购权,只能通过社会中介。一位中介机构老总承认:“为了业务量,我们会采取一些‘非常手段’”。一些社会中介会通过回扣或代理服务费分成的方式招揽业务。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对采购项目提出的任何要求,社会中介似乎很难拒绝。难怪有业内人士认为,采购代理机构是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对象之一,虽然集采机构和社会中介都包括在内,但后者的商业贿赂可能性比前者更高,根源就在于其“营利性”。
此外,从监督的角度讲,监管部门对集采机构的管理更严格,从立项到采购方式的审批,再到开标、评标等环环把关,还要根据《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而对社会中介却没有相应的管理规定。由于行业风险比较小、投资少,所以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以来,社会中介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如果对其管理缺位,则会给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带来负面影响。
集采机构的非营利性、利于发挥政策功能、拥有规模效益等特点,都是社会中介不能做到和无法比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