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报销比例扩大报销范围实施方案的文件全文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1

一、起付线。
继续执行乡镇卫生院免收起付线,县级医疗机构50元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500元的起付线的标准。
在县外医疗机构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只收取一次500元的起付线。
二、设立封顶线。
为了切实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解决参合农民患大病的实际困难,一年累计报销的封顶线为10万元。
三、提高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
1、实行全市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互认制度。
2、提高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1)市内乡镇卫生院按80%;(2)市内县级医疗机构1万元以内的医疗费用按60%,1万元以上的按70%;(3)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包括417医院、遵义市中医院、市医院、市精神病院)2万元以内的医疗费用按50%比例报销,2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按70%;(4)市外非定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万元以内的医疗费用按35%,2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按55%。实行保底25%的报销政策。(医疗费用均指补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四、扩大门诊报销范围。
(一)门诊统筹
2009年元月1日起,将逐步取消家庭帐户,实施住院统筹+门诊统筹+慢性病补偿的模式。2008年9月1日拟在2至3个乡镇实行门诊统筹的试点工作。实施门诊统筹的乡镇(区)参合人员在本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费用,按比例补偿,每次限额乡镇12元、村8元报销,全年累计限额报销200元(实施方案由县合医办另行制定)。
(二)新增特殊病种
结核、癌症、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器官移植术后和新增的血友病、再生性障碍性贫血等特殊病种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产生的化疗、放疗、透析和抗排斥药物的大额门诊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按50%的比例在住院统筹基金中报销。报销时严格执行单支、单瓶、单盒药品最高限价200元,单片限价20元的规定。
结核病在习水县疾控中心产生的医疗费用,首先按照结核病国债项目进行减免后,不能减免的医疗费用再进入合医报销。
(三)慢性病
经习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特病专家鉴定小组认定的高血压(Ⅱ级)、脑梗塞、脑出血后遗症、癫痫、糖尿病、精神分裂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病综合症、肺心病,由县合医办发给慢特病就诊证,患者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不计起付线,按50%的比例报销,每季度结报一次,全年累计封顶1000元。慢性病一年一确认,否则视为放弃。(慢性病实施细则由县合医办另行制定)。
(四)门诊检查费
参合农民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产生的门诊检查费可纳入当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中报销。
县内乡镇医院住院期间,在习水县人民医院产生的CT、B超、胃镜、脑电图、X光、病理检查的费用可按60%的比例报销。
五、扩大医用耗材的报销范围,降低检查费、材料费和特殊治疗费的报销比例。
1、医用耗材。《习水县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内一次性医用耗材全部纳入报销范围。
2、检查费。乡镇医疗机构超过500元,县级及以上医院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份先自付20%,80%进入比例报销。
3、材料费。国产普通材料费累计500元以上的部份先自付20%,80%进入比例报销;特种和进口材料费用先自付30%,70%再进入比例报销。
4、特殊治疗费:r—刀、X刀、放射治疗、介入治疗、抗肿瘤细胞免疫治疗、高压氧仓治疗、体外震波碎石治疗、医疗直线加速器治疗、射频治疗、激光治疗、中质治疗等先自付20%,80%进入比例报销。
六、扩大基本用药目录
县合医办应根据省、市相关基本用药目录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尽快修改完善县、乡、村《基本用药目录》。县外转诊参照《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用药目录》执行。在审核报销时,执行价格控制新农合用药,严格执行单支、单瓶、单盒药品,县外医疗机构60元、县级医疗机构40元、乡级医疗机构30元的规定。县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抢救药品费,可执行60元的最高限价。
七、调整住院分娩的补助标准,将孕产妇、儿童保健纳入报销范围。
住院分娩实行“新农合”与“降消项目”经费捆绑补助,在县内外乡镇医疗机构平产分娩,新农合基金补助280元,县级医疗机构补助220元,剖宫产、难产产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比例报销,但合计补助资金不得超过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
孕产妇保健费、儿童保健费、新生儿疾病筛查费纳入报销范围。
母亲已参合的新生儿在产后42天内因病住院发生的医药费凭出生医学证明纳入报销范围(含42天后出院的费用)。
八、继续执行特殊情况和特殊人群费用报销的规定。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产生的抢救费、治疗费、疫苗费,经所在的乡镇(区)合医办提出申请,报县合管委同意后可纳入报销范围。
参合人员患重大疾病,家庭特别困难,经分段结报后仍有较大额度医疗费用,经本人提出申请,村委和乡镇合管办同意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可作出适当的补助。
“五保户”、“独生子女”、“二女结扎户”中18岁以下的子女,在实施住院补助时,可享受提高10%比例报销的优惠政策。
九、继续执行外伤报销的规定。
外伤病人,经公安部门及所在镇乡合管办共同确认排除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自杀自残和他方责任后,可按规定比例报销。经当地合管办确认他方无法履行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报县合管委同意后,可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测算的拟补偿额的50%执行。补偿时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1个月以上,公示无异议、无举报或调查确认后,方可兑现补偿金。
十、简化转诊手续。
外出转诊患者需经治医疗机构同意、报县合医办审批后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急诊转诊须一周内完善手续,否则产生的医疗费用只能按非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报销。一年内多次转外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患者(含特殊病种门诊患者),只需办理首次转诊手续(县外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合医办另行确定)。
十一、提高外出打工人员住院报销比例的规定。
外出打工人员生病住院必须在当地县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急危重症患者除外,但必须在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费用方可报销,报销比例按35%计算。
十二、实施二次补偿。
按照中央、省、市精神,当年筹集的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10%。到年底如基金沉淀,超过20%以上时,针对当年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大病患者进行二次补助,补偿时间、比例由县合管委根据基金沉淀量进行确定。
十三、不予报销的项目。
1、工伤、车祸伤、打架斗殴、自杀自残、酗酒闹事、违法犯罪、吸毒、性病、医疗事故、刮宫、人流、引产、计划生育后遗症,人为因素造成伤害所致的医疗费用。
2、组织器官移植时购买组织器官的费用。
3、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治费,近视眼矫正术。
4、营养品、保健品、康复性器具、医学美容、假肢、义齿、洗牙、镶牙、配镜等特殊医疗费用。
5、挂号、出诊就医交通、差旅、救护车、陪床、包床、超标准床位费、营养费、生活用品、空调费、健康教育费、健康咨询费、医疗废物处置费、人工制定计划指导费、康复训练费、输血互助金、点名手术附加费、镇痛泵、肤贴。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自费药品和其它诊疗项目及材料费。
十四、在县外就医已产生而未报销的医疗费,按本方案执行。
十五、本方案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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