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防治污染设施管理制度”急,急,急

环保局要求出示环境防治污染设施管理制度,我们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找不到合适的,请求各位大虾帮帮忙

第1个回答  2013-12-18
广州市防治污染设施监督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 广州市政府   【颁布日期】 19940412   【实施日期】 19940412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防治污染设施的管理,提高防治污染设施的效益
,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防治污染设施是指已建成的治理废水、废气、废
渣、粉尘、烟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
设施。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防治污染设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并对
防治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的
防治污染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负责对防治污染设施的监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
构依照本规定的职责,对防治污染设施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治污染设
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凡有防治污染设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对防治污染设
施的运行、使用情况作好详细记录,对运行、使用效果定期进行监测,并
按规定将运行情况和效果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 防治污染设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维护保养、检修、更新、零配件准备和检测等制度,管理、
操作人员有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和奖惩等制度,保证与生产、经营、运输
等活动同步运行、使用。   (二)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按规定提取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保证修理
、改造和更新资金的落实。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管理、操作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
岗。   (四)处理污染物量不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和经营活动应处理的污染物
量。   (五)处理后排放的污染物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核定的污染物总量
控制指标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设计要求或验收要求。   第七条 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部分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有
下列情况之一,确需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产品、工艺、设备改变,原有防治污染设施不需使用的;   (二)防治污染设施需更新、改造、更换、扩容的;   (三)生产经营场地易地改造或搬迁需拆除、迁移、停用防治污染设
施的;   (四)季节性生产或间歇性排污的;   (五)污水经批准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的。   第八条 防治污染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行、使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停止污染物的排放,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防治污染设施恢
复运行、使用之前需排放污染物的,应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的,视为擅自闲置防治污染设施。   第九条 凡有防治污染设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相应生产系统排
放的污染物,未经防治污染设施处理不得直接排入环境。否则,视为擅自
闲置防治污染设施。   第十条 申请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报告,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   (一)防治污染设施的名称、型号、规格、设计处理能力和要求、实
际处理状况等基本情况;   (二)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理由;   (三)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后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
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计划采取控制、减少污染的措施和预期效果;   (四)重新安装使用或恢复使用的时间保证。   第十一条 需要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凡市属单位和中央、
省、部队、外地驻广州的单位应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区、县
级市所属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报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
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并属自己
管辖的申请报告,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的申请报告,应
当在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7日内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
视为未申请;对不属自己管辖的申请报告,应当在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7
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或者在接到申请报告之日
起3日内将申请报告退还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申请
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报告之日起15日内或申请拆除防治污染设施报告30
日内批复;如因情况复杂或其他原因,经主管领导批准,申请闲置防治污
染设施报告可以延长10日或申请拆除防治污染设施报告可以延长15日
批复。延期批复的理由和期限应告知当事人。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防治污染设施
的运行、使用情况的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
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广州市环境保护办
公室制发的《广州市环境保护检查证》或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颁发的环境
监理证件。   第十五条 经批准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并不免除治理污染、缴纳排污费、排除污染危害、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十六条 对加强防治污染设施管理,提高防治污染设施的环境效益
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七条 市民举报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等违法行为,经
查证属实,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罚款数额的10%至30%给予奖
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对防治污染设施运行、使用情况现
场检查的;   (二)不按规定申报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使用情况的;   (三)不如实作好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使用记录,或者在申报、现
场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防治污染设施的处理量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和经营活动应处理的
污染物量的;   (二)防治污染设施达不到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要
求,致经处理后排放的污染物达不到排放要求的。   第二十条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
准或者总量指标的,除按规定加倍征收当月或停用期间的超标准排污费外
,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机构责令限期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并按本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处
以罚款。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水污染设施的,依照《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
治条例》的规定罚款3000元至50000元;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大气
污染或者噪声等其他污染防治的设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罚款500元至30000元。   经责令限期重新安装使用或限期恢复使用,逾期不安装使用或不恢复
使用的,以及处理后重犯的,加倍处罚,造成严重污染危害的单位,按规
定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教育不改的个体工商户,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
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
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
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
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
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
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2个回答  2013-12-18
 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管理,是各种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有效保证。修订后的《污染防治设施管理规定》,对污染防治设施分类、申报、培训、制度、运行、停运、考核、改造等内容进行了修改,明确了污染防治设施停运审批程序;增加了各厂、公司对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等的管理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对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对污染防治设施考核结果的审定、污染防治设施定岗定编,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等的配备、培训、考试、取证,污染防治设施操作技术规程、原始记录的编制和审定,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的监督检查,污染防治设施的检修管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中控分析等各项节能减排工作进行了详细分工。对各厂、公司各自的污染防治设施管理、日常运行、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做出规定。
  为了加强对重点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对全公司范围内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了A、B、C三级分类。针对不同类别的污染防治设施,在运行、停运、改造等方面实施更加严格的要求和不同的考核办法。
对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技术改造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公司《环境保护奖惩管理规定》给予500元-2000元奖励,成绩特别突出者,报请公司给予特别奖励。不按规定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管理的,按公司《环境保护奖惩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