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法律证据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10-19
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一、 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 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三、 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2个回答  2018-12-04
微信聊天记录能当证据使用,只要符合证据规则就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二是微信证据的完整性。此条件关涉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3个回答  2015-12-16
  第一,从立法的技术上看,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电子数据是本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证据类型,电子数据可以归结为以电子、电磁、光学等形式储存在计算机中的信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形式证据,经查证属实后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法律证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制作经过。”可见,QQ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是没有问题的,可以作为法律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第二,从立法的本意来看,《民事诉讼法》明确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目录中,但不能穷尽证据的各个方面。这一规定意味着包括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甚至是微博私信等电子数据都有可能作为法律证据呈堂。QQ聊天记录虽然大多数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而且聊天记录也有虚拟内容,但从证据学的角度分析,QQ聊天记录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应满足以下三大要件:①、QQ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能证明案件事实真相;②、QQ聊天记录和案件事实必须具有一定的关联性;③、QQ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由当事人按法定的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和律师按法定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第三、从立法的实践来看,现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和商事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因网络纠纷引起的民事纠纷不断增加。电子数据这一高科技电子介质为载体的证据形式随之必然进入司法领域,对我国现有的证据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案中,原告李某提供了大量的被告王某QQ聊天记录,用以证明被告出轨,且能证明QQ昵称是被告本人,同时还有被告立下的保证书相互印证,形成了充分的、完整的证据链,因此可以证明被告出轨的相关事实,因此立法实践中QQ聊天记录能够成为法律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
第4个回答  2018-09-05
别急着删微信聊天,就这样让它成为证据
作者 | 蔡思侬
单位 |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2011年1月21日微信正式推出至今超过5年,使用人群突破5亿,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必不可少的通讯方式,而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新型的电子证据,与其他电子证据一样,都具有使用者身份识别问题和信息容易被纂改等特征,往往影响其证明效力。
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一直存在争议。现通过判例总结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条件和关注点,以供企业参考。

1、微信使用人为当事人双方
证据规则首先要求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故,微信证据的身份确认即微信使用人是否为案件当事人,在法律上直接决定该微信证据是否与本案产生关联性。因微信的使用目前并未采取实名制认证,因此,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众多判例中,前两种方式带有偶然性,非常态化的确认方式,后两种方式都涉及到软件供应商公司的第三方技术协助,但尚未形成良性运转的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人们想像的由自己提交一段微信聊天记录那么简单能实现。
司法实践中,也有在庭审中通过被申请人手机微信提取申请人昵称的详细资料及电话号码并点击该号码,拨打后为申请人的手机号码的,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的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申请人,在申请人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申请人认为微信号系伪造的主张不被法院支持。

无论如何,微信使用者身份识别问题是目前微信作为证据使用首先面临的障碍。因此,建议企业在签合同时约定,明确某某微信或QQ等账号为其所有,表明该账号的发声即为其真实意思的表示,避免就微信作为证据使用存在身份识别的法律风险。
2、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总所周知,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删减,这就关涉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
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目前,由于缺乏明确的认证规则和专门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部分公证、鉴定存在瑕疵缺漏,这些都是法院对电子证据认定的障碍。据此,当事人要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完整,还有待技术和司法程序的完善。

3、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不能含糊不清
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是否与本案相关联,时间区间是否为纠纷发生期间,所陈述的内容是否清晰明确,均为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证明本案事实的重要条件。
比如,微信中回复“知道了”,究竟是代表对方对我方陈述的确认,还是只是表明知道我方陈述的内容,并不代表对方没有异议;又比如,微信表情中的“OK”手势,究竟是代表同意,还是表示两个手指。因此,在微信聊天中,尽量避免使用微信表情,并要求对方明确回复是否确认,而非采用似是而非的字眼。

4、微信语音作为证据需有其他证据佐证
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总的录音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法律规定,但由于其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的特点,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需由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实践中,企业注意保存微信语音的原始记录,语音内容需清晰明确。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5个回答  2016-10-19
 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一、 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 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三、 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