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现代与传统破产法的区别?

请高人帮解答下。。

我想今天讲一讲破产法的课题,主要的目的不是跟大家讨论法律,或者一些法律的概念,我们主要是讨论这个法律制定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面临着什么问题,以及我们的一些观念上的转变。我想这个问题可能是最值得一谈的。首先第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要起草这个新破产法。为什么需要起草新破产法?简单地讲,就是我们1986年起草的那个破产法,它是根据当时的情况,当时的情况是什么,基本的定格就是为了配合企业改革。那个时候的提法叫做"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因此呢,主要是把它作为一个促进企业改革的法。这个观念一直延续到新破产法。1994年,我们开始启动新破产法起草的时候,当时的注意力也是集中在企业改制当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当时一个基本的想法,就是要通过破产法来推动企业改革,这基本上是延续了1986年的思维方式。所以1994年到1995年,我们起草工作当中的一个主要的焦点问题,就是如何解决国有企业破产的那些个特殊问题。因此在1995年的草案里边,我们设了一个专章,叫做"国有企业破产的特殊规定",规定里边包括这么几个主要的。一个就是国有企业破产的时候,它申请破产,要经过它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二个,就是国有企业要把它的土地出让以后所得用来优先安置职工。第三条,就是企业办社会的那些财产,医院、托儿所、学校,像这些设施,不列入破产财产,移交给地方。这是当时最主要的几条规定。 从1997年以来,我们逐渐思想有所转变,从一开始定位的时候,我们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那个时候我们对市场经济的认识,还是主要在企业改革的这个层面上。那么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那么我们就开始把主要的精力放在债务问题上来。所以我们现在回过头来讲市场经济。什么是市场经济?我们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无数债的总和。从法学的观念看,市场是什么,市场就是各种交易关系形成的一个网络。所以这个"债"就是交易关系的法律形式。那企业是什么?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也是无数合同的总和。这个不是我说的,这也是国外法学家的说法。 我们可以从两个意义上来界定企业,第一,可以说企业是一种财产的集合体,是一种动态的财产集合体。从另外一个角度,我们也可以说,企业就是一揽子合同的集合体。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去观察。所以这个债的关系,在市场经济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究竟健康不健康,一个很重要的标志就是它的法律对债的关系调整得怎么样。 解决债务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而且1997年、1998年亚洲金融风暴以来给我们的启示,就是一定要关注银行的金融安全,如果一个国家的金融出现问题,那就意味着整个经济会出现问题,也就是说我们现在已经进入到一个叫做金融经济的时代,以金融为主导的经济时代。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破产法的起草工作,必须把注意力集中到怎么保护债权人,建立一个良好的、健康的债务清偿秩序。破产法的作用是什么?破产法的作用就是解决债务清偿问题,这是第一位的。第二就是在解决债务清偿的同时,实现企业的优胜劣汰。因此,现在国际上通行的破产的标准,就是一个非流动性标准。现在我们想讲国际上的破产概念,它有两个含义,第一个就是指的一种事实状态,insolvency。然后才是指的是在这种事实状态下,通过一种集体的清偿程序,来实现债务的公平清偿,同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实现企业拯救。新破产法遵循的就是国际上通行的标准,所谓insolvency就是无力偿债,无力偿债基本的界定标准,就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是非流动性。不管你的资产负债表上,你是资产大于债务,还是资产小于债务,只要你没有能力清偿到期债务,你没有流动性了,你说我这儿有块地,那儿还有一栋在建的工程,价值多少,但是你现在银行贷款到期了,你不能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进入破产程序,你可以走法庭外的和解,债务重组等等。 但是,如果你不能及时地采取一些有效的清偿债务的措施,那么可能导致的局面有两种,一种呢,就是所有的债权人一哄而上,竞相寻求个别清偿,这个时候,是一种捷足先登的游戏规则。那么,其结果就是所谓的群狼扑食,这个时候你再大的企业,叫做"猛虎架不住群狼",也得让这些债权人给瓜分了,这是指的是在民事强制执行能够顺利进行的情况下,会发生的局面。那么,如果说一个国家,比如像中国这样处在一种转轨时期,法制又不是非常健全,民事强制执行又不能得到切实地严格执行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另一种情况,就是这些债务都不能执行,企业还不了债,它没有钱,但是它有资产,那谁也没有办法去执行它这些资产,它的厂房、土地、机器、设备,不能执行,那么这个时候,这些债务全部是处在一种呆滞的状态,债务大家都挂在帐上,(叫做)"应收款",然后企业没有信用,它没有办法获得资金,获得新的原材料供应,在这种情况下,它就只能是在那儿不死不活地拖着。但是它的存在,就需要消耗财产,它需要给职工发工资,需要应付一些日常的费用,这个时候就在无谓的消耗财产,那么其结果就是若干年以后,它的财产比过去是大大地减少了,流动性根本谈不上,而资产负债的比例是在不断地恶化,所以若干年以后这个企业甚至是无产可破。 另外,就是在银行那边就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所谓的应收款,实际上是收不回来,企业存在的情况,它是呆帐,那么将来企业一旦破产,或者倒闭,以其它方式倒闭掉,那么就变成坏帐。这就是一个基本的情况,基本的规律。 所以,破产法的意义,第一就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通过一种公平的集体清偿程序,首先是在债权人之间建立起一种秩序。第二,就是通过破产法的这种程序,能够使债务人的财产及时地被保全起来,在这种保全的状态下,可能会有两个结果。一种结果,就是通过企业的重整、再建,使这个企业恢复生机,起死回生,这就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普遍采用的重整程序。第二种情况,这个企业可能无法挽救,但是由于及时地保全了财产,那么就使债权人能够得到在目前情况下最大限度的清偿,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尽可能多的实现。无论是哪一种结果,对社会经济都是有利的。我们讲为什么需要破产法,我想意义就在这个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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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2-01
我用一句最简单的话讲一个最直接的道理,让有价值的人生存下来,企业也是人,只不过是虚拟的人,人最宝贵的是生命,不要轻易言放弃。法律不同于艺术,它来源于生活,还原于生活,他需要理性与睿智,协调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第2个回答  2020-04-30
单就中国的法律实践来说,以前不是每个公司都破的了的,一些公司想破产都没法破;而现在就有相应的程序可以破产了,区别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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