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建、改建、扩建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1)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
2)生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或房产证明(书)。
3)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和详细的加工工艺简图、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图。
4)产品原料、配方、产品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
5)产品执行标准(GB或QB),产品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及评价报告(近期报告最长不超过年)。
6)生产经营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7)企业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8)企业卫生管理制度和领导组织。
9)卫生监督机构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
2、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业(含集体食堂)
1)法定代表人或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
2)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或房产证明(书)。
3)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卫生设施、设备布局。
4)生产经营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5)企业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6)企业卫生管理制度和领导组织。
7)卫生监督机构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
3、批发、零售经营食品企业
1)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
2)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3)企业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4)所销售的食品提供厂方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4、新建、改建、扩建的饮料(含直接饮用水)企业
1) 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
2)生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或房产证明书。
3)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图。
4)生产经营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5)企业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6)企业卫生管理制度和领导组织。
7)水质卫生检验评价报告。
8)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厂方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9)卫生监督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资料齐全,符合要求者,给予受理;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者,不给予受理,退回申请资料,补齐资料后再申请。
2、卫生许可受理后三天内,卫生监督机构派出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前往现场进行监督审查,提出卫生监督意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限期内完善卫生设施,申请卫生工程验收。
3、由两名以上的卫生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卫生审查意见,报市卫生局审批。
4、市卫生局在收到卫生许可申请资料后,一天内进行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签署审批发证意见;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退回资料。
5、发证工作人员根据市卫生局签署的审批意见,发放《卫生许可证》给生产经营单位。
希望可帮到你,有不明白的可以随时咨询我。
"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一、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餐饮服务项目,提交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餐饮服务项目因涉及到公共场所经营项目,还应提交区卫生局核发《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字号名称的或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无需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 1、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港、澳居民、台湾农民、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五、收费 免收费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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