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日常活动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29

湖北省社会团体的组织结构和日常运营活动有明确的规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作为团体组成部分,非独立法人,需在所属团体授权下开展活动并发展会员,遵循入会自愿原则。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需满足特定额度,专项基金用于特定事业资助,且不得主动募集资金。


吸收会员时,单位会员需是非国家机关,个人会员需为当地户籍居民或合法居住一年以上的公民,且不得强制加入。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其决策需达到一定出席率并经半数以上同意。理事会作为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会议召开和决议生效同样有明确要求。


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人员需满足政治素质、业务影响力、年龄、健康状况和无犯罪记录等条件,并需经过相应审批才能任职。领导机构的换届、章程修改和重大活动的报告备案均有详细规定,如年度工作报告、年度检验等须按规定程序进行。




扩展资料

(2001年12月1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发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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