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上班期间突发脑溢血,送医院抢救治愈的,该职工仅仅是正常上班,公司没有安排加班等情况的,因为脑溢血一般属于员工自身疾病,不属于事故伤害,职工出院后报职工医疗保险即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职工医疗保险,该医疗保险报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2、职工上班期间突发脑溢血,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分两种情况:
(1)送医院抢救48小时内死亡的,按工伤处理,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申请的,职工家属可以在一年内向人力资源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送医院抢救48小时后死亡的,这种情况正常情况下不能认定工伤,如果公司有过错,可以要求公司损害赔偿。劳动者年龄已经超过60岁,是否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很关键。
扩展资料
案例:雇员突发脑溢血死亡,雇主被判赔偿14万元。
2014年8月份左右,米脂县沙家店的高某雇请佳县通镇的赵某驾驶大货车搞运输钢材、煤炭等生意。
同年12月13日12时左右,赵某驾车从榆林拉煤到内蒙古乌海市,次日早上8时许到达乌海市,在卸完煤装上钢材后,当天下午1时许吃饭时,赵某突然感觉头疼进而昏迷,后被送至内蒙古蒙西医院又转至乌海市人民医院,最终因脑干、桥脑干出血于2014年12月14日下午17时29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死者赵某的死亡赔偿金130060元,其母的赡养费5724元,其女的抚养费20034元,加上停尸、丧葬等费用共计200779.50元,由被告高某赔偿140545.65元(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兑现)。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
二、案件受理费10488.60元,由被告高某承担7342.02元,由原告承担3146.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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