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珠海市轨道交通局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加快推动珠海市轨道交通建设与发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4-28
6月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珠海市轨道交通局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进一步明确细化市轨道交通局的属性定位、组织架构、管理运作和职责任务等,有利于加快推动珠海市轨道交通建设与发展。  据了解,市轨道局由市政府依法设立,不列入行政机构序列,履行相应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法定机构。“按照每个法定机构需制定一部法规或规章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并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暂行办法(草案)》。”市司法局局长李红平介绍说。
  《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市轨道交通局实行法人治理结构,按章程运行,建立理事会决策、执行机构组织实施、监事会监督、咨询委员会咨询建议的治理架构。理事会作为议事决策机构,负责行使市轨道交通局的政策制定、规划建设、运营监管等重大决策权。全市轨道交通的发展战略规划、投融资事项、年度计划、薪酬分配方案等四类情形,应当经理事会研究并提出决议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在工作职责方面,《暂行办法(草案)》明确提出,市轨道交通局承担全市轨道交通规划设计、建设、监管运营等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市轨道交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研究落实轨道交通沿线、站点等相关资源开发政策,组织轨道交通站场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提出轨道交通线路建设投融资建议方案等十类职责。
  此外,《暂行办法(草案)》还明确市轨道交通局的运行机制、咨询机构、指导部门、自主管理、保障制度、管理制度、监督机制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