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诉平台投诉入口:https://ts.isc.org.cn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28

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诉平台投入入口:https://ts.isc.org.cn/#/home

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诉平台投诉须知

本平台旨在为您投诉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问题提供绿色通道,为确保您能顺利提交投诉材料,请您在提起投诉前仔细阅读本须知:

一、本平台仅接受实名投诉,请按照平台提示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手机号码等信息。

二、您可以先注册再使用注册账号登录本平台,也可以不注册直接登录本平台。当使用注册账号登录时,可以在账号下看到您在平台的所有投诉内容;不注册直接登录时,只能看到本次投诉的有关内容。

三、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在本平台发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言论,实事求是反映问题,注意文明用语,不得使用攻击性、侮辱性的言语,不得发表造谣、诽谤他人的言论。

四、您填写的投诉内容应当符合平台要求的格式,力求简明扼要、事实清楚、客观公正,并留下电话号码或其他有效联系方式,以便企业在处理过程中及时与您取得联系。

五、目前,您可以就个人信息保护、服务功能、企业投诉机制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方面的问题以及资费、营销、网络、服务、安全、收费、携号转网等与电信基础运营商相关的问题在本平台提起投诉(详见列表)。涉及网络交易纠纷、网购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欺诈性商业行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财产安全、版权等问题的投诉,请您向12315、12318、12363等其他平台投诉。

六、您的投诉提交成功后,本平台会第一时间将您的投诉转交相关企业,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您,请您耐心等待,不要重复投诉;您也可以在企业处理的过程中撤销您的投诉。

七、本平台还会向您预留的邮箱或手机号发送投诉编码等相关信息,请妥善保管。凭有效的投诉编码或者预留的身份证、手机号、邮箱,您可以查询您的相关投诉记录。

八、本平台搭建用户与企业投诉对接渠道,不直接处理您的投诉,您的投诉由被投诉企业处理。被投诉企业处理后,您可以到平台上对处理情况进行评价。如果您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可选择其他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九、在不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平台运营管理方会合法合规地开展投诉案例分析、统计分析等活动。

您一旦在本平台提起投诉,即表明您已阅读并理解认可了本须知的内容。

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诉平台常见问题解答:

1、我可以投诉哪些企业?

您可以通过首页的企业信息板块或投诉须知-相关企业链接查看可投诉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诉平台将持续引导更多企业接入。

2、投诉其他企业会处理吗?

如果要投诉未接入平台的企业,您可以在投诉企业中选择其他,我们会为您线下转办,但这可能会花费更多的时间。我们将根据用户投诉需求变化,逐步增加平台接入的互联网企业,进一步畅通用户维权绿色通道。

3、我可以投诉哪些问题?

目前本平台主要接收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问题的投诉,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服务功能、企业投诉机制三类,每一类问题包含若干子类,详情查看《投诉须知-接收问题列表》

4、投诉其他问题会处理吗?

投诉平台接收您的投诉信息后,直接转发给被投诉企业,由被投诉企业直接处理您的投诉。我们会监督被投诉企业积极处理投诉范围内的投诉,同时鼓励企业处理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投诉问题。涉及网络交易纠纷、网购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欺诈性商业行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财产安全、版权等问题的投诉,请您向12315、12318、12363等其他平台投诉。

5、如何发起投诉?

您可以在首页点击注册成为注册用户后,点击首页我要投诉发起投诉。使用注册账号登录,您可以看到该账号下的所有投诉内容,方便跟踪、查询投诉进展情况。 您也可以作为游客,在投诉平台首页直接点击我要投诉,填写相关信息后即可发起投诉。

6、收不到手机验证码怎么办?

如果收不到手机验证码,请尝试更换浏览器或稍后再试,检查手机是否设置了短信黑名单或第三方软件拦截了短信。

7、投诉编码有什么用途?

您可以使用投诉编码查询投诉处理进度。如果忘记了投诉编码,也可以通过身份证号+手机/邮箱组合进行查询。

8、投诉之后,多少时间能够收到回复?

您的投诉提交成功后,本平台会第一时间将您的投诉转交相关企业,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您。如果您的投诉单状态为待处理,表示企业尚未处理您的投诉,请您耐心等待。如果您的投诉单状态为已处理,表示被投诉企业已经在投诉平台上填写了投诉处理结果,您可以及时点击查看。

9、我如何知道投诉的处理进度及结果?

企业在投诉处理过程中会联系您,您可以直接与企业进行沟通、协商。企业处理结束后,也会将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在投诉平台上,您可以登录投诉平台查看投诉处理进度及结果。

10、能不能撤销投诉?

您也可以在企业处理的过程中在投诉查询中点击撤销投诉,即可撤销您的投诉。

11、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如果您对企业的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直接与企业协商处理,也可以选择其他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2、如何注销账户?

只有注册用户才需要注销账号,您可在登录页面点击注销,再次确认后即可注销账户。

13、我对投诉平台有意见,怎么办?

如果您对投诉平台本身有意见,可以在投诉平台意见建议模块向我们反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信管[2016]407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12月16日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

为推动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安全可信的信息通信网络环境,依法维护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范移动互联网市场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大力推动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发展,鼓励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相关企业积极开发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产品,丰富信息消费内容,引导企业健全相关管理机制。鼓励有关行业协会等依法制定自律性管理制度,共同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的预置和分发行为,维护网络安全,加强用户权益保护。

第二条本规定规范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依照本规定对全国范围内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与分发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各地通信主管部门)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按照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与分发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地通信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与分发服务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第四条生产企业和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或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条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依法依规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网络安全,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预置软件(以下简称预置软件)的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自觉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依法维护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实施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不得调用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终端功能、违法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未经明示且经用户同意,不得实施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开启应用软件、捆绑推广其他应用软件等侵害用户合法权益或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三)为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提供代收费的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计费、收费行为的管理,杜绝不明扣费;收费企业应对用户确认信息和计费原始数据至少保存5个月,并为用户查询提供方便。

(四)生产企业应约束销售渠道,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在移动智能终端中安装应用软件,并提示用户终端在销售渠道等环节被装入应用软件的可能性、风险和应对措施。

第六条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均应明示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相关信息。

(一)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均应通过用户提示、企业网站等方式明示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的信息,包括名称、功能描述、卸载方法、开发者信息、软件安装及运行所需权限列表等,明确告知用户应用软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内容、目的、方式和范围等。

(二)生产企业应在终端产品说明书中提供预置软件列表信息,并在终端产品说明书或外包装中标示预置软件详细信息的查询方法。生产企业在提交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申请时,应提供相关产品符合前述要求的声明。

(三)涉及收费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应严格遵守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明示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明示内容真实准确、醒目规范,经用户确认后方可扣费。

第七条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卸载。

(一)移动智能终端的基本功能软件是指保障移动智能终端硬件和操作系统正常运行的应用软件,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基本组件、保证智能终端硬件正常运行的应用、基本通信应用、应用软件下载通道等。终端中预置的实现同一功能的基本功能软件,至多有一个可设置为不可卸载。

(二)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所提供的除基本功能软件之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由用户方便卸载,且在不影响移动智能终端安全使用的情况下,附属于该软件的资源文件、配置文件和用户数据文件等也应能够被方便卸载。

(三)生产企业应确保已被卸载的预置软件在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升级时不被强行恢复;应保证移动智能终端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预置软件的一致性;移动智能终端新增预置软件或有重大功能变化的,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八条从事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在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了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的生产企业对所提供的应用软件负有以下管理责任:

(一)应登记应用软件提供者、运营者、开发者的真实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应建立应用软件管理机制,对应用软件进行审核及安全、服务等相关检测,对审核和检测中发现的恶意应用软件等违法违规软件,不得向用户提供;对所提供应用软件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软件,建立完善用户举报投诉处置措施等。

(三)应要求应用软件提供者在提交应用软件时声明其获取的用户终端权限及用途,并将上述信息向软件下载用户明示。

(四)应留存所提供应用软件,以及该软件有关版本、上线时间、功能简介、用途、MD5(消息摘要算法5)等校验值、服务器接入等信息以备追溯检测,相关信息的留存时间不短于60日。

(五)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要求的应用软件,以及在通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恶意应用软件,相关企业应予以及时下架。

(六)应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以及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保障自身系统安全和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第九条通信主管部门应对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本规定相关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通信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检测机构对生产企业预置的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应用软件开展监督检测和恶意应用软件认定工作,相关企业应给予配合,并提供便捷的获取应用软件的条件。

(二)检测机构应及时将检测和认定报告提交通信主管部门。通信主管部门依据报告,要求并监督相关企业进行整改,通知并监督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下架恶意应用软件。

(三)通信主管部门向社会通报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

(四)对于紧急情况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及时下架违法应用软件的,通信主管部门可依法依规要求有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十条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应进一步完善服务保障措施,提高用户权益保护水平。

(一)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建立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投诉举报受理制度,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投诉举报方式,接受、验证和处理用户投诉举报。如用户发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违反本规定要求,可向相关企业投诉举报,企业应在规定和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妥善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满的,用户可向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申诉。用户发现恶意应用软件,以及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或违法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移动终端应用软件,可向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举报。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采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进行签名;指导相关企业对已签名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采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进行验证并显著标识。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相关社会组织通过行业自律形式,建立恶意应用软件黑名单,实现黑名单信息在相关企业、专业检测机构以及用户之间的共享。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通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罚,并将生产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记入信誉档案,向社会公布。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用软件线索,各单位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移动智能终端是指接入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具有操作系统、可由用户自行安装和卸载应用软件的移动通信终端产品。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英文简称APP)包括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可以通过网站、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下载、安装、升级的应用软件。

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是指网站、应用商店等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下载、安装、升级的应用软件平台。

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是指由生产企业自行或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作在移动智能终端出厂前安装的应用软件。

恶意应用软件是指含有信息窃取、恶意扣费、诱骗欺诈、系统破坏等恶意行为及其他危害用户权益和网络安全的应用软件。

商业性电子信息是指利用电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的电子信息。

第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