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未按规定放置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的处 200 元罚款(具体罚款金额依当地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行为处罚标准依据以下内容:
根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在前窗右上角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环境保护合格标志;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五第八项规定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00 元罚款:
(八)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未放置有效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环保合格标志的;
温馨提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实施规定各地存在差异,详情请查看当地相关规定。
以上信息来源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