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请问为什么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就要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而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就不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