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招 标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2

第八条 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在依法备案的采购报告中应予注明。
第九条 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的招标人是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十条 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二)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三)重要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一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二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工作一般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宜。发布招标公告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主要内容为:
(一)营业执照、注册地点、主要营业地点、资质等级(包括联合体各方);
(二)管理和执行本合同所配备的主要人员资历和经验情况;
(三)拟分包的项目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企业情况;
(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制造厂家的授权书;
(六)生产(使用)许可证、产品鉴定书;
(七)产品获得的国优、部优等荣誉证书;
(八)投标人的情况调查表,包括工厂规模、财务状况、生产能力及非本厂生产的主要零配件的来源、产品在国内外的销售业绩、使用情况、近2~3年的年营业额、易损件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等;
(九)投标人涉及的主要诉讼案件;
(十)其他资格审查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投标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投标。资格预审主要工作包括:
(一)发布资格预审信息;
(二)向潜在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三)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四)组织专人对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必要时也可实地进行考察;
(五)提出资格预审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六)将资格预审结果分别通知潜在投标人。
第十七条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并交评标委员会一份。资格后审不合格的,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工程项目概况;
2.资金来源;
3.重要设备、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批次、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验收方式;
4.有关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规定;
5.投标人须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的格式、内容要求;
6.投标报价的要求、报价编制方式及须随报价单同时提供的资料;
7.标底的确定方法;
8.评标的标准、方法和中标原则;
9.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密封方式及报送份数;
10.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与投标人进行联系的人员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
1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及交付方式;
12.开标的时间安排和地点;
13.投标有效期限。
(三)合同条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四)图纸及设计资料附件;
(五)技术规定及规范(标准);
(六)货物量、采购及报价清单;
(七)安装调试和人员培训内容;
(八)表式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中有关设备、材料选型、设计图纸等问题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文件的售价不超过500元人民币。招标文件的售价应当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控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一般按照招标文件售价的10倍控制。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按照招标采购合同价的2%~5%控制,但最低不少于1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