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法院 法官

成都法院真胆大 双流法院瞎管辖
陕西北人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北人公司)于2001年与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栋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在合同签订后,陕西北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国栋公司尚有183万元的尾款未支付陕西北人公司。
2008年2月,国栋公司以陕西北人公司加工定做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将陕西北人公司起诉至双流县人民法院(案号:(2008)双流民初字第1554号),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其已支付的合同款项共计522余万元,并要求我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余万元,支付定金罚金及其它款项160余万元,起诉金额共计约980余万元。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不存在任何应适用指定管辖的法律或事实上的原因情况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给案件原告国栋公司所在地双流县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于2008年4月1日施行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管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同时,陕西北人公司作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一方,其住所地在陕西省陕西省渭南市,并不在成都市辖区内,依法应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成都中院对本案适用指定管辖违反了法律规定,本案不存在法律或事实上的原因须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形。如果案件都可以这样无须任何原因而适用指定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级别管辖实际上成为一纸空文。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指定管辖,但是适用指定管辖必须要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原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原审法院存在全体审判人员应回避的情形,事实上的原因是指原审法院因客观原因无法开展审理活动。去年汶川大地震发生后,都江堰市法院因客观原因无法审理其管辖的刑事案件,因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指定给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本案根本不存在任何这类情形,成都中院也没有依法应回避本案的情形,本案没有应适指定管辖的原因,其是违法不当适用。
本案成都市中院适用指定管辖是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做法,根本无视陕西北人公司作为外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今为止,国栋公司都是双流县的第一纳税大户,国栋公司在双流县的影响力由此可见一班。如果成都市中院认为本案需要指定管辖,也应依法指定给其它法院管辖,为什么偏偏指定给双流县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陕西北人公司强烈要求对此予以查清,我们强烈要求成都市中院纠正自己的错误,将本案提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1个回答  2009-07-06
综上所述,陕西北人公司强烈要求对此予以查清,我们强烈要求成都市中院纠正自己的错误,将本案提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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