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标准是多少?
隐瞒、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罪的定罪处罚:
(一)隐瞒或者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所得的价值,从三千元到一万多元不等;
(二)在一年内隐瞒或者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的行政处罚,并实施隐瞒或者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的行为;
(三)变相、隐匿的犯罪所得,包括电气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救灾设施、紧急救援、防洪、优惠待遇、扶贫、移民、救灾资金和物资;
(四)隐瞒或隐瞒使无法及时调查和处理上游犯罪并对公共和私人财产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的行为;
(五)隐瞒或者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其他行为,妨碍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侦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有哪些?
(一)认定“情节严重”的一般标准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该项从犯罪数额上规定了“情节严重”的一般标准。根据该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的,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个案中,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十万元”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超出十万元的数额,可用于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认定“情节严重”的特殊标准
1.次数标准。《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
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根据该规定,次数标准又分为两种情况:(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十次以上的。该规定主要考虑行为次数多,社会危害性大,行为人属于“职业收赃人”,应严厉打击,此时不考虑犯罪数额。量刑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十次”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超出十次的次数可用来增加刑罚量。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一般数额标准(十万元)的百分之五十(五万元)的。量刑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五万元”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超出五万元的数额可
用于增加刑罚量。由于多次犯罪行为的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才可构成“情节严重”,故多次行为是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价的,超过三次的次数也不再用于增加刑罚量,一般在量刑起点范围内考虑。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五次,价值总额为六万元,此时以“五次 五万”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由于实施的行为有五次,可选择较高的量刑起点,超出的一万元用于增加刑罚量。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次数较多,达到八次或九次,在量刑起点部分考虑不足以反映其社会危害性的,还可将多次犯罪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调节基准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金额达到100000元或者是次数达到10次及以上的就算是情节严重的类型,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是不能申请取保候审和缓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