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谁提出来的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口号最早应是公元前六世纪波斯帝国的奴隶主贵族欧塔涅斯提出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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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3-2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曾经提出过,但作为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1776年7月4日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8月27日法国的《人权宣言》,都提及了这一原则。资产阶级确立这一法治原则,是对封建阶级特权的否定,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是巨大的进步。但是,资产阶级的法律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它的所谓的法律上的平等,掩盖着实际存在的人们经济上和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
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很早就产生了关于平等的观念。
例如,亚里士多德曾提出,法律应具有平等的品质;在西欧封建社会,基督教认为一切人都具有原罪上的平等,人人都是上帝的选民。在我国古代,也曾出现过一些关于法律平等的观念和理论,例如,“法”字本身就包含有“平之如水”的含义;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子提出“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等。但更多的却是处处可见的不平等现象。“刑不上大夫”就是其中最突出的一点,而作为封建社会最高统治者的君主就更是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是由清末民初的进步思想家从西方传入中国的。这一原则在中国第一次被规定在宪法中,是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临时约法》。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政权也一直肯定这一原则。1931年11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一次将这一原则规定下来:“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954年,法律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但上世纪50年代后期,人们给这一原则戴了两顶帽子:一是认为这是资本主义的法制原则,我们不能用;二是认为这一原则没有阶级性,是主张“革命与反革命讲平等”。
这一原则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成了批判的对象,因而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取消了这一原则。直到1982年,法律平等原则才重新写入宪法。实践证明,不能说凡是资产阶级提出来或使用过的概念或口号,就是“资产阶级的旧法观点”,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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