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和廉政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和非本级财政预算单位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办理的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的物资采购的;
(五)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的管理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政府采购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本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计划,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
(三)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四)审批进入集中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和非建设工程项目业务中介机构的资格;
(五)拟定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资金限额标准;
(六)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七)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八)受理和处理有关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宜;
(九)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务活动。
采购机关应当加强本部门、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协助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第二章 政府采购主体第八条 政府采购主体包括政府采购机关和供应商。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第九条 集中采购机关负责下列政府采购事务:
(一)统一组织办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
(三)受非集中采购机关的委托,代其组织采购事宜;
(四)办理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务。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专司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政府采购中心专司集中采购工作,各自独立行使职能。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之外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由各非集中采购机关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关或非集中采购机关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业务。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市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
(三)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四)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能力;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国内供应商和国外供应商。第十四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国内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从事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的,还应符合国家关于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资质证书的规定;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外国供应商可按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取得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