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三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使用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是不是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只有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这几方面,且没有另行规定的情况下参照《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