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和事业单位的那些事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三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使用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是不是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只有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这几方面,且没有另行规定的情况下参照《劳动法》。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28
1、你没有很全面的理解该法条,第三条意思是与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或应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比如行政机关聘用的看大门,打扫卫生的,烧锅炉的,比如协警,司机等非行政或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这类人员与单位是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法调整;
2、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首先是劳动关系,但是这种劳动关系比较特殊,首先使用专门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或其他特殊规定,如果没有规定适用劳动法;
3、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适用公务员法;
4、具体就看你与事业单位的关系是属于聘任制还是其他工勤人员,或者是你们单位是否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如果是,则应当适用公务员法。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