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医保与户口有关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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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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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一)、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1、男性退休年龄在60岁;
2、女性干部退休年龄在55岁、工人退休年龄在50岁;
3、连续工作的特殊工种可提前5年退休;
4、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离本人正常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
5、因疾病而需要提前退休,男性为50岁,女性为45岁;
(三)、本市户籍的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有本市户籍的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的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2.退休时个人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
(一)、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按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的基础性养老金加上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的1/120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员工,在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以后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按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的基础性养老金加上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的1/120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加上按本市1997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计算的基本调节金加上由市政府规定的过渡性养老金。
3.参保人的年限报销与连续参保时间挂钩
为杜绝某些用人单位和个人选择性参保的投机行为,堵塞医疗保险共济基金流失的漏洞,我市制定新医改方案时,吸取了过去的教训,参保人每医疗保险年度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并与连续参保时间挂钩,具体标准为:
(一)连续参保时间不满半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5倍;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半年不满1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倍;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四)连续参保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
(五)连续参保时间满3年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每医疗保险年度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与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挂钩,具体标准为:
(一)连续参保时间满半年不满1年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5万元;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
(四)连续参保时间满3年以上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20万元。
4.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险种的参保对象
医疗保险分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两种形式。
下列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蓝印户口,以下同)的在职人员;
(二)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三)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并由广东省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在职人员。
下列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一)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
(二)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
(三)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经用人单位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也可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5.市外分娩费用报销处理
离深回家乡分娩不需社保局批准(单位同意即可),分娩费用的报销标准是根据深圳市同级专科医院的费用标准核定的。顺产的基本医疗费用不超过2500元(不同地区的不同级别医院的偿付标准应有所区别),剖腹产的基本医疗费用不超过3300元,有异常妊娠与分娩并发症(如妊高征、产后大出血、产褥感染等)的分娩费用凭住院病历复印件、单位证明、出生证、准生证审核后报销。
6.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共济基金的分配比例:
本市户籍员工的个人帐户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1%(包括个人缴的5%,以及企业缴9%中的6%部分),共济基金比例为企业缴交的员工缴费工资的3%;非本市户籍员工的个人帐户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1%(包括个人缴的5%,以及企业缴8%中的6%部分),共济基金比例为企业缴交的员工缴费工资的2%。
7.工伤死亡待遇
被保险人因工死亡,受益人可领取以下待遇:
(一)、丧葬费: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一次性发给主办丧事的单位或死者亲属。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一次性发给死者的亲属。
(三)、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生活补助费:供养一人者,每月发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供养两人者,每月发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供养三人或以上者,每月发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被供养者是孤儿或孤寡老人者,每月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二十计发;(深圳市工伤条例)
被保险人因工死亡,受益人可领取以下待遇:
(一)、丧葬费: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一次性发给主办丧事的单位或死者亲属。
(二)、遗属抚恤金: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十八至六十个月,一次性发给死者的亲属。领取遗属抚恤金顺序为:1、配偶、父母、子女;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其他亲属。
有第一顺序亲属领取的,第二顺序亲属不领取。没有第一顺序亲属领取的,由第二顺序亲属领取。依此类推。
(三)、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生活补助费;供养一人者,发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供养两人及两人以上,发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被保养者是孤儿或孤儿者,按上述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计发。
生活补助费按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直到失去供养条件为止。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生活补助费每年随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广东省工伤条例)
8.外地户口人员调入后的内地缴费余额、年限及工龄的计算方法
(一)1992年7月31日前调入本市的员工,其1992年7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没有按市政府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年份除外),视为缴费年限。
(二)1992年8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不再补交共济基金和个人帐户。
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调入本市的员工,已按市政府规定补交共济基金的,其补交的共济基金转入个人帐户。
(三)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其调入本市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超龄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超龄养老保险费由调入单位缴纳,计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9.对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处罚
违反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瞒报参保人数或缴费工资、不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市社保机构应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企业处以50000元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0.工资总额的组成:
国家统计局经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于1990年1月1日发布了第一号令《国定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按此《规定》,工资总额是指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它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部分组成。其中,资金是指支付给员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员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它特殊原因支付给员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员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员工的物价实际上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主要包括: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探亲假、公休假等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总之,除了创造发明奖、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奖,工会文教费、交通补贴、房屋补贴、洗理费,劳动保护性支出(如劳保用品、清凉钦料费,以及因从事有毒有害、高温深水等特殊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等项目外,其它所有的劳动报酬都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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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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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社会保险月报表送达时间及各原因未参加的社保而需补交的办法:
(一)、用人单位参保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填写《参加社会保险月报表》并于当月十五
日前送达;
(二)、补交时提供填写好的《职工补交养老保险费审批表》及补交期间的工资表原件和有关凭证,如:调令、劳动合同等;
(三)、以下情形不能补交养老保险费
1、失业期间;
2、服刑期间;
3、没有获得劳动收入的;
4、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仍在工作的年限(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办理退(转)养老保险金须知:
(一)、退休前调出或辞工离开本市的员工,个人账户积累额按以下办法办理;
1、非本市外地城镇户籍员工积累额本息全部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不予接收的,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2、非本市外地农村户籍员工其个人账户建立一年以上的,积累本息全部退还本人;个人账户建立不满一年的暂不予退保。
3、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员工,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二)、办理退(转)保手续须本人亲自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
2、单位出具的退(转)保证明;
3、填写《员工退(转)保登记表》;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出境定居者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护照等。
3.市外急诊、住院时产生的费用处理
参保职工在出差、探亲期间因急、危重病在市外医院急诊、住院的病人,必须立即向本单位报告,由单位在十天内到市社保局办理外诊登记手续。出院后符合报销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凭医院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审核报销(按深圳市医疗收费标准和同级医院住院偿付标准报销)。超过一个月不办理手续或不能提供医院的出院小结及疾病诊断证明书者,其医疗费用不能报销。
4.现金报销的手续
凡因急诊、电脑故障、医疗卡无法使用等原因在市内定点医院就诊的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必须经过医疗保险处审核报销室人员审核,然后凭核准报销的医疗费用,再到市社会保险局1027房财务室报销。
5.离退休人员回内地常住,医药费的报销处理:
离退人员回内地常住,先由本人提出书刊号面申请,到市社保局医保处备案。离休人员的医药费合理部分实报实销,其中社保局只承担基本医疗保险的合理部分,剩余部分由原缴费渠道解决。退休人员的门诊基本检查、治疗、用药的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扣减,住院费用按深圳市同级医院的住院费用偿付标准审核、报销,由共济金支付95%,个人自付5%。
6.员工在本市内企业之间流动,其养老保险的缴交办法:
由于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机构上实行垂直管理,在费用收付上实行全市联网,
因此,员工在本市内企业之间流动时,其社会保险号维持不变,也不更改其养老保险
个人帐户,流入企业只要用该员工的原社会保险号为其缴交养老保险费就行了。
员工如果因为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者失业而间断缴交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
和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积累额不间断计息。
7.办理退住房公积金须知
(一)、凡参加了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在办理了购房手续后,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结算手续。(二)、办理住房公积金结算手续须本人亲自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1、《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
2、待业证或单位出具结算住房公积金证明;
3、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或首期房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8.参加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条件
一、适用对象
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自愿统筹医疗:
1、持有深圳特区常住户口(同一户口本〕,并在特区内居住的;
2、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或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
3、父母或配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从未有工作收入的。
二、办证程序
参加对象须提供一寸免冠彩色近照一张,户口本,干部职工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复印件,
由单位指定专人于当月的15-20日送交统筹医疗处,下月初发给统筹医疗证。
9.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条件、适用范围及参保对象
一、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适应范围及参保对象
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具有深圳户籍、(含蓝印户
口)的职工,非深圳户籍的企业管理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员工。
二、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
1、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地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
2、企业上年度盈利。
3、民主管理基础好。
10.社会保险卡丢失后的挂失与补办手续
(一)、证件挂失:应由单位或本人通过电话中心报上电脑号、身份证号或直接找单位分管员办理挂失
(二)、证件补办:由本人办理要提供单位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电脑号,携带一张一寸免冠彩照到单位分管员处办理。由单位办理要提供月报表、提供月报表、身份证复印件,携带一张一寸免冠彩照同时办理挂失、补办,补办制证费15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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