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禁毒条例(2019修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与服务等工作。第四条 禁毒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依法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城市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吸毒人员的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等工作,依法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毒品预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第六条 禁毒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共治的工作机制。
  市、区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的禁毒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禁毒工作,督促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定期开展考核;
  (三)组织指挥毒品整治重大行动,对毒品问题严重的地区实行重点整治;
  (四)建立健全禁毒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宣传禁毒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监督检查禁毒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
  (七)组织开展禁毒工作调查研究,发布年度禁毒报告;
  (八)完成上级禁毒委员会、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明确专职工作人员,承担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七条 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禁毒工作责任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毒品行政违法案件查处,毒品原植物禁种,吸毒人员的查处、登记、动态管控,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组织推动禁毒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戒毒医疗服务和吸毒所致精神障碍救治等工作;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相关监督管理,药物滥用监测等工作;
  (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六)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督导学校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工作;
  (七)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救助服务;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戒毒康复人员的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就业岗位推荐等工作;
  (九)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组织开展禁毒宣传、社会帮扶、志愿服务活动;
  (十)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禁毒相关工作。第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鼓励社会工作者组织、志愿者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禁毒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等方式参与禁毒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禁毒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开展禁毒活动,对其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本市依法设立禁毒协会、禁毒基金会。禁毒协会由关心和热爱禁毒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禁毒基金会可以依法接受社会和个人捐赠,捐赠专门用于禁毒工作。第九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
  鼓励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建立健全禁毒合作机制,开展禁毒执法、科研、教育等合作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