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有无规定调休的时限?

对于加班的,公司说给调休,但是却迟迟不给安排,理由是工作需要,已经拖了大半年了。我想请问一下,有没有规定说,加班调休的应该在什么时间之内给调完成?

第1个回答  2009-04-28
我在劳动局工作,对于你的问题是个普遍性的问题,单位如安排休息日加班,应该在当月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能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倒休,这些规定并未严格限定单位必须在当月安排倒休,但是也不能无限期拖延,你所说的大半年确实长了,可以考虑到从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4-28
劳动法没有具体规定,江苏规定是应该在当年时间之内给调完。
第3个回答  201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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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09-04-28
你好

没有该规定 但你们的权益的确是被侵害了 建议去劳动部门举报
第5个回答  2015-08-15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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