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案例分析

李某、张某系表兄弟关系。2015年9月底,张某承包了广西南宁至百色标段铁路工程。张某以缺资金为由,邀请李某共同出资合伙修建。经口头协议,由李某出资69000元参与合伙,所得利润平均分配。在合伙期间,双方因合伙事宜产生了矛盾。2016年2月25日,李某与张某达成了退伙协议,由张某返还李某出资款69000元,李某退出合伙。同时,张某向李某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李某退出合作款,在两人协调下,由张某退返李某投入款陆万玖仟元整(69000.00元)。本款分四个月(于2016年7月底前)付清,付清后以银行凭证为证。欠款人:张某,日期:2016.2.25日”。张某未要求李某承担合伙期间产生的债务。李某自认2016年5月9日张某通过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李某还款20000元,下欠49000元。经多次催收无果,李某起诉请求判决张某偿还欠款49000元及支付资金利息(利息以49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问题:你认为李某请求张某偿还欠款及利息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第1个回答  2018-11-19
1、李三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连带保证,在李一到期不还款时,银行就有权要求李三还款;如果是一般保证,银行应在起诉李一还款无果后,才能要求李三还款。 2、第一次法院判决中是否有判决李一还款、李三承担连带责任的表示?(1)如果第一次的判决中有让李三连带还款的表述、或者是李一不履行法院判决后银又起诉了李三并有判决的话,法院现在划扣李三的存款给银行就没有错误;(2)如果第一次的判决中并没有涉及让李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现在法院在银行没有起诉李三、并有法院判决确定让李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情况下,直接划保李三的存款,属于违法。李三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3、“李三应如何索回自己被法院划转的存款”:很有可能是要不回了,因为银行一般设定的是连带保证、在起诉李一时很可能也起诉了李三:如果法院的判决中确定让李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这钱李三是肯定要不回了。但,李三可以在这一万被划扣后二年内,向李四索要这钱。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