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二审改判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3-10-15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闽刑终字第207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某,男,1 9 8 8年7月2 2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某省某县清坪村一组1号。2 0 08年6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批捕,201 1.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奶录、王新颖,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谢某,男,1 9 8 9年1月1 7日出生,土家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某省某县某乡小组2号。2 0 08年9月1 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批准刑拘,2 01 1年7月31日被刑拘,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覃某某,男,1 9 8 9年4月5日出生,土家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某省某县黄乡金三组3号。2 0 08年9月1 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批准刑拘,2 01 1年8月1 8日被刑拘,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颜某、谢某、覃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 01 2年2月1 4日作出(2 01 1.)榕刑初字第2 1 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颜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阅上诉状和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 O 08年4月2 5日2 0时许,在福清市宏路镇高仑村感觉网吧内,同案犯覃某、左某因琐事与该网吧的网管即被害人丁某某发生争执。左某因被殴打,心生怨恨欲行报复,就打电话纠集了被告人颜某及同案犯聂某、张某、唐某、李某某,并在四季红超市汇合,共同商议教训被害人丁某某。颜某指使聂某回租住处取了菜刀、砍刀、匕首等凶器,并通知同案犯安某带一把菜刀。唐某纠集了被告人谢某、覃某某及同案犯王某某、白某参与。随后,被告人颜某与覃某各持一把菜刀、张某持砍刀、聂某持匕首,伙同谢某、覃某某以及左某、王某某、安某、李某某、白某前往感觉网吧。左某将丁某某叫出网吧后,覃某即冲上前用
菜刀砍伤丁某某,并与左某将丁某某打倒在地。丁某某爬起来朝对面的马路逃脱,被左某一脚踢倒在地。接着,被告人颜某和覃某持菜刀、张某持砍刀朝丁某某的头颈部、躯体、四肢乱砍,聂某持匕首朝丁某某的胸部多处捅刺。被告人谢某、覃某某与左某、安某、李某某、王某某、白某对丁某某拳打脚踢,致丁某某躺在地上不能动弹后,上述等人逃离现场。被害人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丁某某系头部、躯干、四肢等多处被
砍、刺,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血气胸伴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 O 08年4月2 5日晚7时前后,其在感觉网吧门口碰到网管“阿强”(被害人丁某某),说了声“强哥好”,这时覃某说了句“好个屁”,“阿强’’很生气就去打覃某,被劝开后“阿强”又带人到诊所把覃某拉出去拳打脚踢,还把劝架的左某抽了三个耳光,其把“阿强’’拉回网吧P3 0 3。照片辨认出“阿强"(被害人丁某某)。
2、证人俞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 O 08年4月2 5日晚8时3 O分前后,其看见“阿强"在打一个外地男青年(同案犯罩明),后该男青年左眼角被打流血,“阿强”才住手。受伤的男青年到诊所包扎, ‘‘阿强’’还想冲进去打,另一男青年(同案犯左某)劝解被打了两个耳光,他见状就把“阿强’’拉回网吧。过了4 0分钟左右,阿强"从网吧出来,其看见左某追过去与“阿强’’打起来,人群中冲出好几个男青年,拿着西瓜刀、砍刀追砍“阿强”, 阿强”被砍倒在网吧对面的马路边,倒地后又被砍。照片辨认同案犯覃某是被‘‘阿强’’打的人,同案犯左某是被“阿强"打两个耳光的另一男青年。
3、证人周、王某、吴某的证言及辩认笔录,证实被害人丁某某与同案犯覃某、左某发生纠纷后被报复伤害的过程,与上述李某某、俞某的证言相印证。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5、鉴定结论福清市公安局关于被害人丁某某的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丁某某系头部、躯干、四肢等多处被锐器砍、刺,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血气胸伴失血性休克死亡。 (2)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被害人丁某某以及
同案犯张某在案发现场留下血迹。
6、同案犯左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述案发的起因与上述证人证言相印证。供认其被打后和覃某、聂某在回去的路上,用手机给老乡颜某打电话,说表弟被人打了,并与颜某汇合。颜某叫聂某回出租房取了两把菜刀、一把砍刀、一把匕首,覃某拿了一把菜刀,颜某拿了一把菜刀,聂某拿着匕首和砍刀,后同案犯张某、李某某也到了,张某向聂某要了一把砍刀。颜某叫其到感觉网吧去找人,其去感觉网吧找“阿强”,覃某和颜某他们十个人就过来了。覃某拔出菜刀往“阿强”身上砍, “阿强”抓住覃某的手,两个人扭在一起。其上去用拳头打“阿强”,把“阿强"打倒在地面上。后“阿强”爬起来就逃跑,其用脚把“阿强”踢
倒在地上,覃某就用菜刀往“阿强’’上半身砍,颜某,张某,李某某,王某某,聂某,安怒,白某还有两个不知道姓名的人都冲上去打。颜某拿菜刀,覃某拿菜刀,张某拿砍刀,聂某拿匕首,其他人都是拳打脚踢。并对与被告人颜某等人共同作案的现场进行了辨认。
7、同案犯覃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在诊所被打后,其和同案犯左某、聂某在回出租房的路上,左某用手机打给老乡颜某,讲述被打一事。和颜某汇合后,颜某叫聂某回池租房拿工具,两把菜刀、一把匕首、一把砍刀。其和颜某各拿了一把菜刀,聂某拿着砍刀和匕首,准备去找“阿强’’打架。案发时其持菜刀砍“阿强’’, “阿强’’抓住他的手并把他推倒在地上,左某就用拳头打“阿强”, “阿强”跑到对面马路,左某追上去把“阿强’’踢倒在绿化隔离带边,其冲上去用菜刀砍了“阿强’’的头部、身上和腿上各处,砍了好多刀。颜某也用菜刀砍,聂某用匕首捅,张某用砍刀砍,其他人用脚踢。后来他们看见“阿强”不动了,就散开跑了。供述唐某一共叫了4个人,一个是王某某,一个是白某,另外两个不知道名字。并照片辨认}}{被告人颜某。
8、同案犯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 00 8年4月2 5日晚,同案犯左某打电话给颜某说被感觉网吧的一个网管殴打了,叫颜某与他们汇合,后其和颜某在四季红超市门口碰见同案犯左某、覃某、聂某3人,左某和覃某将被网管殴打情况告诉他们。期间,同案犯张某、李某某来了。左某和张某提出来要去教训那个网管,大家表示同意。颜某提出带刀去,叫聂某回租住处将菜刀、砍刀和匕首拿来,又打电话叫安某也带一把菜刀过来。因打的是本地人,其怕人手不够,就提出再去找几个老乡帮忙,大家都同意。其就找来王某某、白某、覃某某、谢某,并对4人讲明是去教训一个人。他们都到超市门口时,颜某、安某的凶器也拿来了。这时,颜某看见他手指有伤,叫他不要去,他就先走了。到第二天早上,他听说网管被人砍死了。并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颜某、谢某、覃某某。
9、同案犯聂某、安某、王某某、张某、白某、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经过,与上述同案犯供述相印证。其中张某、安某供述包括谢某、覃某某在内的人员也参与了殴打。
1 0、被告人颜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述同案犯左某被打后,一伙人商议报复。不知谁提议拿刀,同案犯聂某就去出租房拿刀,同案犯安某拿了一把菜刀。其与覃某各持一把菜刀,聂某拿匕首,张某拿砍刀。唐某提议再叫几个人,叫了四个不知名的老乡。案发时,左某、覃某和网管(丁某某)说了几句话后,覃某拿出菜刀去砍网管,网管去抢覃某的刀,左某挥拳将网管打倒在地。网管被打倒后,爬起来往对面马路跑,左某跟着冲到对面马路把网
管踢倒在地,覃某持菜刀朝他身上砍,其和聂某、张某也持着菜刀、砍刀、匕首冲上去,朝那网管身上乱砍。其他人安某、李某某以及四个不知名的也冲过来对网管拳打脚踢。其砍了网管腿部几刀。并照片辨认出覃某、左某、张某、李某某、聂某、安某、唐某。
11、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是同案犯唐某叫其和同案犯王某某等教训被害人丁某某。当其和王某某快到网吧时,看见有两人已经在网吧与被害人打起来了,被害人被打倒后爬起来朝对面马路跑去,结果又被打倒在地。另几个其不认识名字的老乡就拿出刀来,冲过去对那倒地的被害人乱砍。供称被害人被打倒后,其和同案犯王某某、白某也冲过去准备打,但其看见被害人浑身是血就没动手殴打。并照片辨认出白某、王某某、唐某。
12、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案发时,同案犯唐某叫其和同案犯白某、王某某及老乡四个人跟着七、八个人一起去教训对方,四人就答应了。四人走在后面,快到网吧时看见那七、八人中的两个人先过去和被害人说话,不一会就打起来。被害人被打倒后往对面马路跑,结果又被踢倒在地。那七、八人中的几个人就从身上拿出砍刀冲上去砍被害人,其和白某、王某某及不知名老乡也冲过去,对被害人踢了两脚。并照片辨认出白某、王某某、唐某。
1 3、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颜某、谢某、罩明祥的基本身份情况。 (2)(2 O 09)榕刑初字第1 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上述事实以及左某等同案犯被定罪判刑的情况。
原判认为,被告人颜某、谢某、覃某某与同案犯覃某、左某等人结伙报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颜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谢某、覃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一、被告人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三、被告人覃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上诉人颜某的上诉理由:1、上诉人系受左某纠集参与作案,是多人共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是从犯不是主犯。2、上
诉人已向法庭递交《悔罪书》,后悔自己的行为;在一审时上诉人己明确表示愿意经济赔偿被害人家属,但法庭与公诉机关均未能提供被害人家属的联络信息,致赔偿无门。一审判决量刑畸重。
辩护人的辩护理由:1、上诉人颜某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比左某小,原判量刑畸重。2、上诉人真诚悔改,委托亲属寻找到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请求二审从轻改判为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 0 08年4月2 5日,上诉人颜某及原审被告人谢某、覃某某伙同同案犯左某等人故意伤害被害人丁某某致死的事实清楚,所认定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丁某系被害人丁某某的父亲。一审于2 01 1年1 2月2 7日开庭之前己依法投递挂号信函,通知丁某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丁某因故未能到庭。上诉人颜某在一审庭审中后悔当时年少无知,没想到造成这么严重后果,愿意对被害人家属经济赔偿,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能早日回归社会。二审期间,丁某到本庭说明一审不能出庭的原因,并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自已中年丧子,深知作父母艰辛,接受上诉人颜某的悔罪和其兄颜某某代为赔偿的经济损失3 0000元,希望法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轻判处,并希望颜某好好改造,出狱后好好报答社会。关于上诉及辩护认为颜某系从犯的理由,经查,上诉人颜某虽系受同案犯左某纠集参与作案,但颜某又指使同案犯聂某等回租住处取刀具凶器等,并持菜刀参与共同伤害被害人丁某某,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原判认定颜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大,是主犯,符合客观事实。该诉、辩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颜某、原审被告人谢某、覃某某与同案犯左某、覃某等人结伙,为报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颜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被告人谢某、覃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上诉及辩护认为颜某系从犯的理由不予采纳,但上诉人颜某到案后能悔罪,委托家属寻找到被害人家属予以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审判程序
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21 5号刑事判决的第二、三项,即对原审被告人谢某、覃某某的判决。
二、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21 5号刑
事判决的第一项,即对上诉人颜某的判决
。三、上诉人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1年7月1 6日起至2 02 6年7月15日止)

审 判 长 辛 某某
代理审判员黄 某某
代理审判员林 某某
书 记 员 罗 某某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零一二年四月一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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