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动员法的基本类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27

由于社会制度、政治形势和立法传统的不同,国防动员法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名称、形式也不尽一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①国家制定有动员法,作为制定有关动员法规的依据。法国《总动员法》,包括了从平时体制转入战时体制的一切措施,依据此法,自20世纪50年代起,先后制定了人力动员、物力动员、卫生动员、国防通信、军事交通、动员机构等几十种动员法规;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颁布的《国家总动员法》,内容繁多,体系完整,包括了国家物质和精神力量动员的各个方面,日本政府依据此法律制定的各种动员法规有200多项。②国家没有专项动员法的法律和法规,动员法的内容散见于其他法律中。如美国动员法的内容,散见于《战争授权法》、《全国紧急状态法》 、《国防生产法》等法律之中;据美刊统计,有关动员法律条文总计不低于400条。英国在军队有陆军、海军、空军后备队动员法规 ;经济动员的具体规定,多包含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之中,如在《民航法》、《民航公司法》、《运输法》中均有特别条款规定,“在国家需要时”,政府可以征用和租用民航飞机或商船,以便战时顺利实施动员。③根据《授权法》,政府视需要颁布战时动员法规。1933年3月23日,德国议会通过的《授权法》规定:政府有权起草法律,公布法律,并使之立即生效;政府不必取得立法机关同意,可自由订立对外条款,并发布施行命令;政府颁布的法律可以抵触宪法。希特勒政府就是依据此项法西斯独裁法律,颁发了一系列动员法令,走上了疯狂扩军备战、发动世界大战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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