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判决后,公司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劳动者应该怎么答辩?

1、能否以案件为行政诉讼、被告应为劳动仲裁委员会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受理?
2、我离开该公司其实没有正式提出过离职,并且公司没有证据显示我离职,我主张的离职时间是2012年4月,而我是13年5月正式向劳动部门投诉,时间是已经超过一年的,不过中间12年12月在市社保局官网投诉(显示叙述事实,不能显示全名),在上次仲裁时采纳为重新计算受理时间,公司以超时为由反驳;
3、我有一份客户合同可以证明我的劳动关系和12年3月份在职,并无其他证据证明我主张的在职时间,在仲裁时应由公司负责举证,那么这次申请撤销应该由我还是公司举证呢?
4、我主张的每个月底薪为1300元,无证据支持,但是公司以当地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为由反驳;
综上所述,我能否反诉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或者其他赔偿以及如何答辩
当时公司是下发劳动合同让我们签字,但是没盖章,收上去之后没有再发下来,现在公司已经不能提供劳动合同了

第1个回答  2013-09-14
委托律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