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11月14日离职,公司说12月15日结算10月份公司,11月的工资到2014年1月底之前结算完,到本月18号未发,于是本人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但公司为此却找各种理由降薪扣款,例如我的能力不行没达到职位要求,底薪应降低一个级别,还有以前被客户罚款为由罚我的款。请问公司这种做法合理吗?我该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