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使全省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全省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第三条 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第四条 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第五条 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第六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第七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不得对党的组织作指示、交任务。第二章 公文种类第八条 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三)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四)指示
  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五)公告、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七)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示批准等。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可以用主办机关的名称,也可以并用几家机关的名称,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二)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文件的秘密等级标注在首页的右上角,密码电报的秘密等级标注在首页的密级栏内。“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标注在首页右上角;有秘密等级时,则标注在其下方位置。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标注在首页的等级栏内。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一般仅次于发文机关之下、横隔线之上正中位置。年份不能简写,置于方括号内。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报的公文,应当注明签发人姓名,一般标注在发文字号的右侧。联合上报的公文,签发人姓名上下排列,排列顺序与发文机关一致。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批转、转发公文,标题应当避免使用重复用语。
  (七)主送机关,应当写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仅次于标题之下、正文之上顶格位置。不便在正文之前列出主送机关的公文,如“决定”、“会议纪要”等,主送机关可以列在正文之后。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如有两个以上附件应当注明附件的顺序号。附件应当在首页左上角注明附件顺序号。附件一般应当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如不能装订在一起,应当在附件首页左上角注明主件发文字号。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印章端正盖在成文时间中上方,上沿不压正文,底边在成文时间之下。联合行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印章从左至右排列,排列顺序与发文机关一致。盖印章的公文一般不再标明发文机关名称。翻印的文件不盖印章,但应当加印发文机关名称。落款需署领导人姓名的,应当冠其职务。如正文末页无空白处盖章,可另加页标明成文时间并加盖印章,同时在印章左上方标明“(此页无正文)”。
  (十)成文时间,文件以机关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如“此件发到××级”、“此件可登报”等,应当加圆括号标注在印章左下侧。
  (十二)文件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文件,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标注在文件末页抄送机关之上。
  (十三)文件的抄送机关标注在主题词之下、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之上。
  (十四)文件应当标明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标注在抄送机关之下。文件一般标明印发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