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2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牌匾、广告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牌匾、广告,是指在街路两侧、建筑物和构筑物外部、水陆交通运输工具上和高空等处设置的牌匾、路标、标语、条幅、旗幌、宣传栏、橱窗、霓虹灯以及利用电子显示屏、实物模型、灯箱等设置的牌匾、广告。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牌匾、广告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县(市)、区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的审批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级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城管监察机构负责户外牌匾、广告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牌匾、广告的设置位置、形状、规格、色彩、文字、材质、设置期限及容貌状况等进行监察和管理。
  工商、规划、公安、交通、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牌匾、广告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户外牌匾、广告设置应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六条 户外牌匾、广告应根据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设置,其用语应真实、健康、规范,书写应符合《黑龙江省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条例》的要求。第七条 设置户外牌匾、广告应符合本市的有关设置规划。设置、经营户外牌匾、广告应经工商部门审批登记,取得相应的证照。
  申请设置户外牌匾、广告,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工商部门办法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和设计彩图,到有直接管辖权的市、县(市)、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填写牌匾、广告设置申请书,经其审查同意后发给设置许可证。
  (二)持设置许可证,向工商部门提出设置牌匾、广告资格和内容的申请,经其审查同意。
  在本市重要地点设置的大型、特大型广告还应事先征得规划部门的同意。第八条 申请设置户外牌匾、广告,应当向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书。
  (二)场地、设施使用证明和广告合同。
  (三)设计图。第九条 张贴、悬挂临时性广告的,应经对张贴、悬挂街路有直接管辖权的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性广告应在规定时限内拆除。第十条 在繁华地段、火车站、汽车站、广场和居民小区等场地,应设置广告张贴栏。
  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可依法利用、提供自有或其经营管理的场地、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第十一条 沿街单位实行一店一匾、一牌(最高荣誉牌)、一灯箱制,不得一店多匾、多灯箱或牌匾重叠。第十二条 户外牌匾、广告的制作、安装应牢固、安全、美观,达到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广告牌距离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小于1.5米,跨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小于1.2米,墙体牌匾、广告牌外延距建(构)筑物的立面不得1.8米。
  (二)用电设施符合供电部门有关规定。
  (三)牌匾、广告支撑物及框架等确保安全;有碍观瞻的,由设置者予以装饰或遮隐。
  (四)广告准设证件镶嵌在广告主体或其附着设施明显处。第十三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牌匾、广告:
  (一)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特殊情况除外)。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和保护性建筑物及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违章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
  (六)消防通道上空4米以下,宽4米以内。
  (七)设置在快车道两侧电杆和灯杆上的广告,其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5米。
  (八)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牌匾、广告的区域和设施。第十四条 中心城区的街路和其他城区的主要街路(其名称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另文公布)禁止悬挂横跨街路的横额和标语。第十五条 户外牌匾、广告设置单位应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三日内,向批准其设置的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未满,广告设置单位需要更换广告内容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设置期满的,应自行拆除;需继续设置的,应补办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版面不得空置,合同期满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