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17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区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市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区域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第七条 宾馆、酒店、婚庆服务经营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活动范围内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相邻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区域协作机制,加强烟花爆竹流通管理、燃放管控、信息共享、协查处置等方面的区域合作。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本市对销售、运输烟花爆竹依法实行许可制度。第十条 在本市销售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销售并储存。销售储存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
  承运单位运输烟花爆竹应当携带许可证件,按照核准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规定运输。第十二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可以在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并予以公布。
  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储存、携带、燃放。第十三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
  (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重要军事设施;
  (八)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第十四条 本市五环路以内(含五环路)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五环路以外区域,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限制燃放的地点和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本市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第十五条 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临时销售网点,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设置销售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