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的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养、繁育、供应、应用、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应当协调统一,加强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市场的培育,促进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和应用。第五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主管本市实验动物工作。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管理的协调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认证制度。实验动物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均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第七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实验动物的饲养、繁育、运输和应用过程中,爱护动物,防止环境污染。第八条 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在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养、繁育、供应和应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工作单位及人员第九条 从事实验动物保种、饲养、繁育、供应和应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及其他生物制品以及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必须取得市科委颁发的许可证。
  应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及其他生物制品的单位,需要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动物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第十二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组织技术工人参加技术等级考核;对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岗位特点评定、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第三章 饲养 繁育第十三条 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对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管理。第十四条 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的单位,应当采用国内、国际公认的品种、品系和标准的繁育方法。第十五条 从事实验动物繁育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遗传学、寄生虫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环境设施方面的标准,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各项操作过程和检测数据应当有完整、准确的记录。第十六条 实验动物饲养、繁育单位供应或者出售实验动物,应当提供合格证。合格证必须标明实验动物品种、品系的确切名称,级别,遗传背景或来源,微生物及寄生虫检测状况,出售日期,并有负责人签字盖章。第十七条 实验动物的运输工作应当有专人负责。运输器具应当符合微生物控制的等级要求,安全可靠。不同品种、品系和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混合装运。第十八条 科学实验用犬的饲养、繁育单位,免交养犬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由市科委向市公安局统一办理手续。第十九条 实验动物的进口与出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 应用第二十条 动物实验室的环境设施应当符合相应实验动物等级标准。涉及放射性和感染等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同一实验室不得同时进行不同品种、不同等级和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第二十一条 进行动物实验应当根据实验目的使用相应标准的实验动物。
  申报科研课题和鉴定科研成果,应当把应用合格实验动物作为基本条件。应用不合格实验动物取得的检定或者安全评价结果无效。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实验动物生产药品及其他生物制品。第二十二条 从事动物实验的人员应当做好实验设计,使用正确的方法,不得虐待动物。第二十三条 实验动物的尸体应当在焚尸炉内烧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五章 质量检测第二十四条 本市实验动物质量的检测机构,须经市科委和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其年检。
  检测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不得低于50%;
  (二)具备检测所需要的实验室和附属用房;
  (三)具备检测所需要的仪器设备;
  (四)有科学的操作规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