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如何划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并实施污染物排放控制?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6

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第二章规定了严格的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和控制措施。


第七条,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需达到国家一级标准;二类功能区则需符合二级标准。划分标准由环保、规划和发改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及生态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八条,实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制度,名录由环保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拟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九条,市环保部门根据省里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并实施全市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区县和开发区也需根据市政府指标制定和执行各自的控制计划。


在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第十条强调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新建项目需遵守环保规定。


为了强化排放管理,第十一条规定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排放需经许可,否则禁止排放。已获许可的单位排放须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二条,所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配置处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随意关闭或拆除。


生产、储存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第十三条要求制定应急措施和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接受定期检查和技术指导。


特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单位,大型锅炉和等效排放设施,第十四条必须配备自动监测仪器,纳入统一监测网络。


环保部门在第十五条中负责全市大气环境监测,定期发布空气质量报告和预报。


在严重污染威胁人体健康和安全时,市政府或区县政府会采取紧急措施,第十六条确保应对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