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4-03-21
1、1985年至1991年底,经省、市政府批准,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性质的,其职工工龄津贴按5角计算套入企业工资标准的,每人长一级工资。
2、1992年1月1日以来,机关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性质的,其职工工资按三项之和减5元就近上靠再长半级工资的办法加以确定。个人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在工资待遇上也按上述办法执行。
3、1992年以来,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变为企业性质的单位,原经省、市政府批准职工享受的职务补贴,可按实际数额核给企业。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可核入工资总额基数,非挂钩企业核入工资发放计划。
4、转制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审批时间,由市劳动局确定;省属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到省劳动局审批,起薪时间不得早于199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