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兵役制度发展历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2
我国的兵役制度实行征兵制与募兵制并行。征兵制要求公民在一定年龄内必须服兵役,这具有强制性。义务兵役制的好处是士兵服役时间短,定期征兵和退伍,使兵员经常轮换。这有利于常备军的兵员更新,既可保持军队的兵员年轻力壮,又可储备兵员;也可使更多的人服现役,兵役义务负担公平合理。募兵制,又称志愿兵役制,是公民自愿应招到军队服兵役,并与军方签定服役合同。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
改革开放后,我国兵役制度经历了以下演变:
1. 1984年5月31日,新的兵役法在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通过,并于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我国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
2. 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通过决议,对我国《兵役法》做出重大修改,调整了原有的部分兵役制度: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将海、陆、空三军服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规定。
3. 2011年10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23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我国《兵役法》,规范了兵役登记制度,调整了公民应征入伍年龄,对现役军官和士兵退出现役后服预备役以及民兵组织建设做出了具体规定,强调了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国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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