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6

广西壮族自治区为有效管理和开发土地资源,推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以促进本地区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特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遵循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的权益不在此列。


第三条,所有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仅享有使用权,所有权归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有。政府保护用地单位和个人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利,同时要求他们履行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四条,无论是境内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还是个人,只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均可申请获取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但须遵循相关法律的特别规定。


第五条,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企业,其使用权在规定范围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全面保护,但使用过程中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负有监督职责,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终止等环节进行依法管理检查。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由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0年8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8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详情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