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牌立在农田,土地出租费归谁?

宁波晚报讯因为有广告牌立在农田里,村经济合作社向广告公司收取了场租费,但有村民以广告牌所占土地属其承包范围为由提出异议,要求把这笔场租费给他。昨天上午,鄞州区法院望春法庭公开审理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村民王某的诉讼请求。
公路边的农田里立起广告牌的现象,如今在各地都比较普遍。原告鄞州区古林镇宋严王村村民王某提出,村经济合作社与某广告公司签订了广告牌经营业务协议,广告公司占用农田搭建广告牌,每年支付村经济合作社8000元场租费。而这广告牌正好立在他的承包地里。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广告牌场租费的收益应归承包者所有,村经济合作社无权截留。王某要求村经济合作社退还给他合计1.6万元的广告牌两年场租不当得利。
法庭一审认定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村经济合作社向王某发包或流转的是土地经营权,也即农田使用权,村民只能用农田从事耕作、养殖或畜牧等,并基于上述用途收取相应的产品收益。村经济合作社并没有将广告牌场地使用的收益权发包给王某,王某凭承包合同无权从广告公司获取这笔场租费收益。村经济合作社将发包土地予以征用并出租,符合法律和承包合同规定,所以,王某向村经济合作社主张返还不当得利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这是网上的一篇新闻,现在我家遇到了同样的情况,去年某集团在我家农田里面竖立了一个大型广告牌,而且我家农田并没有被征收,也没用收到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的通知说要在田里竖广告牌,问村干部他们也是模棱两可地不给正面答复,我想了解一下我们有没有以下几点权利
一,现在我们是否有权要求收取场租费?
二,如果如上述新闻里提到的一样,“凭承包合同无权从广告公司获取这笔场租费收益”,那么我们是否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如新闻里所说“村经济合作社将发包土地予以征用并出租,符合法律和承包合同规定”,符合的是哪条法律?
四,如得不到补偿,我们是否有权要求将广告牌拆除或转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而我们是承包方,村里是发包方,那么根据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根据这两条法律法规,我们是否有权要求发包方恢复原状同时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我的问题目前就怎么多了,加高分进行悬赏,希望有法律知识丰富的朋友进行一一进行解答,只有全部解答才有分拿,谢谢。

第1个回答  2011-06-25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我认为类似问题属于地役权的问题,先说上面的案例,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由一百六十三条,我们可以得出,村经济合作社已经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发包给王某,则未经用益物权人王某同意,是不能设立地役权的,也就是不能树立广告牌;由一百六十二条,村经济合作社已经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发包给王某,则“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也就是由王某获得收益。现在解答你的问题:
  一、场租费应当由你们收。首先作为承包人,如果你不同意是不能树立广告牌的;其次,不管谁同意的树立广告牌,由使用权人享有地役权的收益。
  二、同上解释,凭承包合同已经证明你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就意味着你获得了地役权的收益权。
  三、这个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发包的土地予以再征用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要给予相应的征用补偿,如果你同意树立广告的这块地在得到补偿后收归集体,那么广告收益归集体。
  四、如果得不到补偿,当然可以要求拆除。
  五、从法律上来说可以的,因为发包方干涉了承包方的权利。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上面那个案子,虽然我没有权利质疑判决,但那样的判罚我觉得是不妥当的,你的问题从法律上来说应该像我分析的那样,但中国的事情嘛,不是法律就能够解决的,还需要你和发包方多多协调。字是一个一个打的,好辛苦啊,希望能帮到你!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6-25
为了换取经验值下载文档,就不会的问题了 不好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