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晚报讯因为有广告牌立在农田里,村经济合作社向广告公司收取了场租费,但有村民以广告牌所占土地属其承包范围为由提出异议,要求把这笔场租费给他。昨天上午,鄞州区法院望春法庭公开审理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村民王某的诉讼请求。
公路边的农田里立起广告牌的现象,如今在各地都比较普遍。原告鄞州区古林镇宋严王村村民王某提出,村经济合作社与某广告公司签订了广告牌经营业务协议,广告公司占用农田搭建广告牌,每年支付村经济合作社8000元场租费。而这广告牌正好立在他的承包地里。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广告牌场租费的收益应归承包者所有,村经济合作社无权截留。王某要求村经济合作社退还给他合计1.6万元的广告牌两年场租不当得利。
法庭一审认定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村经济合作社向王某发包或流转的是土地经营权,也即农田使用权,村民只能用农田从事耕作、养殖或畜牧等,并基于上述用途收取相应的产品收益。村经济合作社并没有将广告牌场地使用的收益权发包给王某,王某凭承包合同无权从广告公司获取这笔场租费收益。村经济合作社将发包土地予以征用并出租,符合法律和承包合同规定,所以,王某向村经济合作社主张返还不当得利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这是网上的一篇新闻,现在我家遇到了同样的情况,去年某集团在我家农田里面竖立了一个大型广告牌,而且我家农田并没有被征收,也没用收到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的通知说要在田里竖广告牌,问村干部他们也是模棱两可地不给正面答复,我想了解一下我们有没有以下几点权利
一,现在我们是否有权要求收取场租费?
二,如果如上述新闻里提到的一样,“凭承包合同无权从广告公司获取这笔场租费收益”,那么我们是否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如新闻里所说“村经济合作社将发包土地予以征用并出租,符合法律和承包合同规定”,符合的是哪条法律?
四,如得不到补偿,我们是否有权要求将广告牌拆除或转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而我们是承包方,村里是发包方,那么根据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根据这两条法律法规,我们是否有权要求发包方恢复原状同时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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