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30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由章程严格规定。基金会由5至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一年,可连任。理事需拥护基金会章程,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慈善贡献和社会影响力。理事的产生和罢免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或换届领导小组共同进行,必须经理事会表决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


理事会是决策机构,有权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或罢免高级管理人员,决定重大业务计划、预算和内部管理。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1/3理事提议即可召开,会议需过半数理事出席并遵循特定决议通过规则。基金会设3名监事,监督基金会运作并检查财务情况,监事任职有特定限制和产生程序。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需满足特定条件,包括在相关领域有影响力、年龄限制、身体健康等,并且某些职务有任职资格限制。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亲属不得从事特定交易行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其责任重大,需对基金会的行为负责。


基金会的组织结构和人员任职规定旨在确保基金会的正常运行和合法合规,保障慈善事业的公正和透明。


扩展资料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是全国性公募基金会。2009年1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设立登记,业务主管部门为民政部。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的宗旨是汇集海内外华人爱心,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救助城乡特困群体,促进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服务社会和谐文明。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的理念为以仁爱为本,解困者之忧,尽社会之责,行天下之善。为了规范基金会操作,特制定中华救助基金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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